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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资 料 守 则》

政府应该运用可供使用的资源,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为达致此目的,政府明白到市民是需要充分认识政府及其提供的服务,以及对个人和整个社会均有影响的政策和决定的依据。

《公开资料守则》(《守则》)界定拟提供资料的范畴,列出按惯例或因应要求提供资料的方式,并订明尽快发放资料的程序。

《守则》授权和规定公务员除有特别理由外,按惯例或因应要求提供资料。这些理由载列于第2部。若拒绝任何索取资料的要求,通常会提述这些理由。

任何索取资料的要求均会尽快及妥善地处理,如有需要,有关人员会协助市民阐明其要求,或把要求转介至最适当的部门处理。有关的程序会尽量精简。

《守则》亦载列有关要求复检或投诉的程序,以便市民在认为《守则》的规定未获适当执行时知所遵循。 《守则》已上载于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access.gov.hk/tc/index.htm

有 关 社 会 服 务 / 社 会 保 障 的 一 般 查 询

社 会 福 利 署 设 有 热 线 服 务 (电 话:2343 2255), 他 们 可 解 答 市 民 对 本 署 所 提 供 的 各 类 社 会 服 务 或 社 会 保 障 的 查 询。 此 外,  热 线 服 务 亦 备 有 各 区 主 要 办 事 处 的 电 话 号 码。  
公 开 资 料 程 序
 
社 会 福 利 署 已 指 定 副 秘 书 (纪 律 及 公 开 资 料 )为 公 开 资 料 主 任 , 负 责 确 保 所 有 人 员 均 按 指 定 的 程 序 , 妥 善 处 理 市 民 根 据 《守则》提 出 的 索 取 资 料 要 求 。

市 民 可 以 书 函 或 申 请 表 格 申 请 索 取 本 署 保 存 的 资 料 或 纪 录, 申 请 表 格 可 向 本 署 总 办 事 处 、 11 个 分 区 福 利 办 事 处 的 接 待 处 或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索 取 。凡 性 质 简 单 或 免 费 派 发 的 资 料, 市 民 亦 可 以 口 头 形 式 申 请。

所 有 申 请 应 送 交  

社 会 福 利 署      
公 开 资 料 主 任

邮 寄 地 址: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213 号
胡 忠 大 厦 9 楼 

查 询 电 话:

2892 5619  (办 公 时 间 )

传 真:

2151 0572

电 邮 :

daioenq@swd.gov.hk 

除 了 免 费 提 供 的 刊 物 外 ,凡 索 取 其 他 资 料 / 纪 录 的 影 印 本 ,本 署 都 会 收 取 库 务 署 所 订 的 影 印 费 用 。现 时 的 A3 或 A4 纸 黑 白 影 印 本 费 用 是 每 页 港 币 1.00元 。 凡 根 据 法 例 对 某 些 文 件 已 订 有 或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已 批 准 其 他 的 收 费 办 法 ,则 需 按 该 收 费 办 法 缴 费。如 申 请 人 希 望 以 传 真 或 电 邮 方 式 收 取 并 非 免 费 派 发 的 资 料 ,亦 需 要 缴 付 相 同 的 费 用。
 
社 会 福 利 署 资 料 一 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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