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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必须是非牟利机构并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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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须在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后起计至卖旗日截止申请日期止,最少具备三年的过往慈善活动记录。申请机构须提供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表以支持机构过往三年的慈善活动记录。申请机构如在以往申请分配卖旗日时已获确认为符合资格,将不受此规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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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与商业机构有联系的慈善团体,其申请将被评定为不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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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相关的机构不可在同一次卖旗日分配活动中各自提出申请,以确保所有申请机构均有公平的机会。密切相关机构将包括但不限于子母机构、同一团体属下机构或显示有下列密切关系的情况的机构:如机构的董事会成员相同、共用行政人员、共用办事处或非一般常规的相互资源/金钱转移等的程度。不过,获得社会福利署资助拨款的个别机构的申请,一般会获评定为符合此规定。申请机构须声明在是次卖旗日分配活动,并没有其他密切相关的机构提出申请。机构如违反这项规定,不单是次申请会被拒绝,日后的申请亦可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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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署须满意申请机构的信誉、管理能力及过往所提供服务的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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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须同意让社会福利署职员巡察申请机构及其所属中心的会址及举办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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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或其成员机构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价值和标准,以及筹得款项所用以资助的慈善服务必须是合乎成本效益,并以受惠人数及对社区改善程度作为衡量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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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须确立其卖旗筹款的需要。社会福利署会根据机构来年以卖旗收入作经费的计划的预计收支及所填写的卖旗收入目标,评估其筹募经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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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应具备能够妥善举办卖旗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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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如于过去曾经违反公开筹款许可证(卖旗日或其他筹款活动)的条件,是次的卖旗日申请可能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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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机构在过去的卖旗日管理不善,是次的卖旗日申请可能被评定为不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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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要,社会福利署会按奬券基金谘询委员会的建议加入额外的准则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