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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监管公众地方的慈善筹款活动

  1. 筹款机构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向社会福利署(社署)申请公开筹款(许可证)? 申请手续如何?

  2. 怎样申请卖旗日? 审核申请资格的准则如何?

  3. 是否所有获社会福利署发出公开筹款许可证的慈善筹款活动,都可按香港会计师公会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发出的通告「Circular on Reporting on General Charitable Fund-raising Activities Covered by Public Subscription Permits issued by SWD」拟备帐目,以符合公开筹款许可证的发证条件?  

  4. 市民若遇上他们不熟识的机构向他们募捐,社署可否提议他们如何处理?

 



监管公众地方的慈善筹款活动

问 题 1: 筹款机构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向社会福利署(社署)申请公开筹款许可证(许可证)? 申请手续如何?
答 案 1: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17)(i)条),筹款机构若在下列所有的情况下举办筹款活动,需要向社会福利署署长申请许可证:

  • 目 的 是 慈 善 筹 款
  • 地 点 是 公 众 地 方
  • 收取捐款或售卖或交换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而获取捐款
申请许可证的机构可于此网页下载,或可向社署慈善筹款监管小组(电话号码:2832 4311,传真号码:2838 0441)索取许可证申请表格。公开筹款许可证的申请,必须由一间在香港具有效注册的机构提出。假如主办机构不是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有关活动必须以根据上述条例注册的慈善机构为受益团体,并要得到该慈善机构的书面同意。申请机构需在拟举办筹款活动前最少三星期(但不超过两个月)将填妥的许可证申请表格,连同有关文件,例如该机构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认可信副本一份、筹款活动场地管理处的同意信副本一份及受益机构的同意书副本一份交回本署。
   

问 题 2:

怎样申请卖旗日? 审核申请资格的准则如何?

 答 案 2:

社会福利署按「奖券基金谘询委员会」(委员会)的建议进行每年一次的卖旗日分配,有关下一个财政年度卖旗日的申请通告约于五月刊登于报章及于一个月后截止申请。卖旗日的申请约于该年九月提交委员会考虑及通过。申请机构约于该年十月获通知申请结果。合资格的申请机构会获邀请出席抽签仪式,抽签的目的,是决定机构选择卖旗日期的优先次序。成功申请的机构将约于十一月获邀请依抽签决定的优先次序选择卖旗日期。所有成功申请的机构约于十二月获发卖旗日许可证。

目前审核卖旗日申请机构资格的准则如下:

  • 申请机构必须是非牟利机构并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
  • 申请机构须在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后起计至卖旗日截止申请日期止,最少具备三年的过往慈善活动记录。申请机构须提供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表以支持机构过往三年的慈善活动记录。申请机构如在以往申请分配卖旗日时已获确认为符合资格,将不受此规定影响。
  • 任何与商业机构有联系的慈善团体,其申请将被评定为不合资格。
  • 密切相关的机构不可在同一次卖旗日分配活动中各自提出申请,以确保所有申请机构均有公平的机会。密切相关机构将包括但不限于子母机构、同一团体属下机构或显示有下列密切关系的情况的机构:如机构的董事会成员相同、共用行政人员、共用办事处或非一般常规的相互资源/金钱转移等的程度。不过,获得社会福利署资助拨款的个别机构的申请,一般会获评定为符合此规定。申请机构须声明在是次卖旗日分配活动,并没有其他密切相关的机构提出申请。机构如违反这项规定,不单是次申请会被拒绝,日后的申请亦可能会受到影响。
  • 社会福利署须满意申请机构的信誉、管理能力及过往所提供服务的质素。
  • 申请机构须同意让社会福利署职员巡察申请机构及其所属中心的会址及举办的活动。
  • 申请机构或其成员机构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价值和标准,以及筹得款项所用以资助的慈善服务必须是合乎成本效益,并以受惠人数及对社区改善程度作为衡量准则。
  • 申请机构须确立其卖旗筹款的需要。社会福利署会根据机构来年以卖旗收入作经费的计划的预计收支及所填写的卖旗收入目标,评估其筹募经费的需要。
  • 申请机构应具备能够妥善举办卖旗日的能力。
  • 申请机构如于过去曾经违反公开筹款许可证(卖旗日或其他筹款活动)的条件,是次的卖旗日申请可能不予受理。
  • 如申请机构在过去的卖旗日管理不善,是次的卖旗日申请可能被评定为不合资格。
  • 如有需要,社会福利署会按奬券基金谘询委员会的建议加入额外的准则及条件。
问 题 3: 是否所有获社会福利署发出公开筹款许可证的慈善筹款活动,都可按香港会计师公会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发出的通告「Circular on Reporting on General Charitable Fund-raising Activities Covered by Public Subscription Permits issued by SWD」拟备帐目,以符合公开筹款许可证的发证条件?
答 案 3:

香港会计师公会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发出的上述通告,适用于在该通告发出日或以后进行或完成的一般慈善筹款活动。


   
问 题 4: 市民若遇上他们不熟识的机构向他们募捐,社署可否提议他们如何处理?
答 案 4:

社署一向十分赞赏市民热心公益而向慈善机构作出捐款,但同时都经常提醒市民在作出捐款前应该先充份了解有关慈善筹款机构的信誉、运作和筹款的目的等情况,例如可直接致电有关机构查询,方可决定是否捐款。如有疑问,可向下列政府部门查询:

  •  
向税务局慈善捐款及退休计划组查询该机构是否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
网           站 : http://www.ird.gov.hk/chi/tax/ach_search.htm
电 邮 地 址 : taxinfo@ird.gov.hk
电 话 号 码 : 2594 5300
传 真 号 码 : 2802 7625
 
  •  
向社署慈善筹款监管小组查询该项在公众地方举行的慈善筹款活动是否获发公开筹款许可证
网           站 : http://www.swd.gov.hk 
电 邮 地 址 : eoiifc@swd.gov.hk
电 话 号 码 : 2832 4311
  传 真 号 码 : 2838 0441
 

 

社署亦十分鼓励慈善机构在筹款方面要尽量增加透明度和问责性,这不但令热心捐款的市民放心,对筹款机构的信誉亦有极正面的影响,而善款方面亦会有相应的增加。

若怀疑筹款方式有诈骗成份,除不作捐献外,更应向警方作出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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