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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作 福 利 租 赁 的 公 共 屋 邨 空 置 非 住 宅 单 位

          房 屋 署 ( 下 称 「 房 署 」 ) 会 定 期 向 社 会 福 利 署 ( 下 称 「 社 署 」 ) 提 供 一 份 新 名 单 , 列 载 可 用 作 福 利 用 途 , 供 租 予 非 政 府 机 构 的 空 置 公 共 屋 邨 非 住 宅 单 位 。 请 按 这 里 查 阅 有 关 名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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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程 序

          如 有 兴 趣 申 请 租 用 任 何 单 位 , 请 以 书 面 申 请 , 连 同  机  构  属  慈 善 性 质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建  议  福 利 服 务 的 详 情 , 送 交 房 署 。 ( 地 址 : 九 龙 横 头 磡 南 道 3 号 香 港 房 屋 委 员 会 客 务 中 心 第 一 层 平 台 ; 经 办 人 : 高 级 房 屋 事 务 经 理 ( 非 住 宅 ) ( 总 部 ) ; 传 真 : 2794 5005

房 署 处 理 申 请 时 所 需 的 文 件

  1. 根 据 《 公 司 条 例 》 或 《 社 团 条 例 》 所 领 有 的 登 记 文 件 ;

  2.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 章 程 细 则 ;

  3. 用 作 证 明 机 构 属 非 牟 利 性 质 的 文 件 , 即 如 税 务 局 局 长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8条 发 出 的 豁 免 书 ; 以 及

  4. 建 议 提 供 的 福 利 服 务 详 情 , 包 括 建 议 提 供 之 福 利 用 途 的 中 文 名 称 及 英 文 名 称服 务 的 性 质 、 范 畴 及 目 标 、 人 手 调 配 、 资 金 安 排 等 , 以 便 向 有 关 的 政 府 部 门 征 询 意 见 。

: 若 机 构 已 用 相 同 租 户 名 称 持 有 房 署 的 福 利 租 约 , 则 毋 须 再 提 供 上 述 第 ( 1) , ( 2) 及 ( 3) 项 证 明 。

 查 询 及 视 察 场 地

如 欲 查 询 租 用 手 续 , 请 联 络 以 下 房 署 职 员 :

区 域
  负 责 人
联 络 电 话
九 龙 市 区, 西 贡 及 将 军 澳, 葵 青, 荃 湾, 屯 门

 邓
 梁 泳 辉 先 生

2794 5361
2794 5358

港 岛, 离 岛, 沙 田, 大 埔,
上 水, 粉 岭, 天 水 围, 元 朗,
马 鞍 山 

 林 瑞 轩 先 生
 黄 美 雁 女 士
2794 5371
2794 5360

至 于 视 察 场 地 , 请 联 络 名 单 所 示 的 有 关 地 区 职 员。

注 意 事 项

  1. 单 位 并 非 只 预 留 作 福 利 租 赁, 房 署 会 在 同 一 时 间 尝 试 把 空 置 单 位 出 租 作 其 他 用 途 , 例 如 商 业 租 赁 。 请 在 递 交 申 请 书 前 先 向 房 署 查 询 单 位 是 否 已 经 租 出 。 房 署 会 按 接 获 正 式 书 面 申 请 的 先 后 次 序 处 理 各 申 请 。

  2. 有 关 方 面 或 须 就 建 议 的 福 利 用 途 谘 询 区 内 居 民 、屋 邨 管 理 谘 询 委 员 会 及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同 时,或 须 独 立 审 查 组 同 意 更 改 单 位 用 途。

  3. 至 于 在 居 者 有 其 屋 计 划 下 的 屋 苑 , 和 租 者 置 其 屋 / 可 租 可 买 计 划 下 及 其 他 附 有 土 地 契 约 的 屋 邨 , 或 须 地 政 总 署 署 长 同 意 更 改 土 地 用 途 , 始 可 用 作 提 供 建 议 的 福 利 服 务 。

  4. 房 署 会 就 各 申 请 谘 询 社 署 , 但 最 终 的 租 赁 安 排 仍 由 房 署 决 定 。 若 服 务 不 属 社 署 的 职 权 范 围 , 则 房 署 会 在 租 赁 前 先 谘 询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及 当 局 。

  5. 若 单 位 用 作 行 政 办 公 室 、 练 习 场 地 、 其 他 非 直 接 福 利 服 务 或 商 业 和 零 售 活 动 , 房 署 会 征 收 标 准 市 值 租 金 , 社 署 不 会 就 这 些 用 途 提 供 任 何 租 金 或 差 饷 津 贴 。

  6. 成 功 获 取 福 利 租 赁 的 非 政 府 机 构 可 缴 付 优 惠 租 金 。 现 时 的 租 金 为 每 平方 米 每 月 45元 [ 不 包 差 饷 及 地 税 ( 如 有 的 话 ) ] 。

  7. 所 有 以 优 惠 租 金 出 租 的 非 住 宅 单 位 , 均 以 现 时 状 况 出 租。

社 署 的 考 虑 要 点

  1. 非 政 府 机 构 须 有 准 备 , 接 待 随 时 到 访 单 位 的 社 署 职 员 。

  2. 若 单 位 获 准 进 行 受 资 助 福 利 服 务 , 社 署 会 向 租 用 的 非 政 府 机 构 发 还 已 付 的 租 金 及 差 饷 。

  3. 若 单 位 用 作 进 行 非 受 资 助 福 利 服 务 , 租 用 的 机 构 可 向 社 署 申 请 以 每 年 拨 款 的 方 式 发 还 租 金 及 差 饷 , 但 社 署 不 保 证 会 发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所 缴 费 用 。

  4. 除 上 述 的 租 金 及 差 饷 津 贴 外 , 社 署 不 会 提 供 其 他 额 外 的 经 常 资 助 金 。

  5. 如 有 查 询  , 可 联 络 以 下 社 署 职 员 。

服 务
负 责 人
联 络 电 话
安 老 服 务 张 润 屏 女 士
2892 5509
家 庭 及 儿 童 福 利 谭 刘 秀 芬 女 士
2892 5271
康 复 及 医 务 社 会 服 务 黄 丽 云 女 士
2892 5655
青 年 事 务 徐 徐 素 芳 女 士
2892 5112
感 化 服 务 吴 剑 鸣 先 生
2892 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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