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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 业 展 才 能 」 计 划

「 创 业 展 才 能 」 计 划 的 目 的 是 透 过 以 市 场 导 向 为 主 的 方 式, 及 直 接 为 残 疾 人 士 创 造 更 多 就 业 机 会 , 以 改 善 残 疾 人 士 的 就 业 情 况 。 「 创 业 展 才 能 」 计 划 透 过 拨 款 资 助 作 为 起 动 基 金 , 以 协 助 非 政 府 机 构 开 设 小 型 企 业 ╱ 业 务 , 确 保 残 疾 人 士 可 在 一 个 经 细 心 安 排 而 且 气 氛 融 洽 的 工 作 环 境 中 真 正 就 业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112 章 《 税 务 条 例 》 第 88 条 认 可 为 真 正 慈 善 团 体 的 非 政 府 机 构 , 具 备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并 获 得 授 权 在 香 港 从 事 业 务 活 动 , 并 最 少 有 两 年 积 极 参 与 福 利 和 慈 善 活 动 , 可 申 请 「 创 业 展 才 能 」 计 划 的 拨 款 。 如 有 任 何 查 询 , 请 与 本 计 划 秘 书 处 联 络 ( 电 话 : 2892 5561)。 由 二 零 一二 年 四 月一 日 起   ,  社 会 福 利 署 (下 称「社 署」)推 出 的 新 措 施 将 适 用 于 「 创 业 展 才 能 」 计 划 新 的 申 请, 例 如 :

(1) 

非 社 署 津 助 的 非 政 府 机 构 参 与 福 利 和 慈 善 活 动 方 面 的 经 验要 求,由 五 年 降 低 至 两 年; 及

(2)

用 以 支 持 业 务 最 初 营 运 的 资 助,一 般 从 业 务 开 展 起 计,由 最 多 为 期 两 年 延长 为 最 多 为 期 三 年,而 每 项 业务 最 高 200 万 元 款 额 的 规 定 则 维 持 不变。

请 按 这 里 下 载 计 划 的 新 申 请 指 南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 
PDFAcrobat 文件 (暂 时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 中 文 版 稍 后 提 供 ) 

请 按 这 里 下 载 计 划 的 申 请 表 格  
MS-WordMSWord 文件 (暂 时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 中 文 版 稍 后 提 供 )

获 计 划 资 助 的 业 务 名 单 亦 可 以 在 这 里 下 载   
PDFAcrobat 文件  MS-WordMSWord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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