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福利金计划
公共福利金计划是为严重残疾或年龄在65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现金津贴,以应付因严重残疾或年老而引致的特别需要。
这项计划包括普通伤残津贴、高额伤残津贴、普通高龄津贴及高额高龄津贴。除普通高龄津贴外,在本计划下发放的津贴均无须申请人接受经济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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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申请资格 公共福利金计划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才有资格领取津贴:
| A. |
符合下列居港规定:
- 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 在紧接申请日前连续居港最少一年(在该年内如离港不超过56天,亦视为符合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
注:
| (1) |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并非以定居原因获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输入劳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资格申请公共福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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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获豁免上述(a)项居港七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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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8岁以下的香港居民如申请伤残津贴可获豁免上述(a)项居港七年及(b)项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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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在核实公共福利金申请人是否符合在申请日期前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时,如申请人在该段时间内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学(只适用于伤残津贴申请人)或从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证明,有关的离港日数可获考虑豁免计算。又如申请人因病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接受治疗而又能提供足够理由及文件证明其情况,社会福利署署长可酌情考虑豁免计算有关的离港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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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离港是指离开香港前往内地、澳门或海外国家/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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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于领款期间,继续在香港居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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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没有领取本计划下的其他津贴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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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并非被拘禁或监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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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符合下列个别津贴的条件:
(a) 普通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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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的注册医生)证明为严重残疾;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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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严重残疾情况将持续不少于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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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高额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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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要符合上述普通伤残津贴的资格外,还须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的注册医生)证实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断照顾;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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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在政府或受资助院舍(包括政府在合约院舍内的资助宿位及透过改善买位计划下购买的安老院舍宿位)或医院管理局辖下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照顾,或在教育局辖下的特殊学校寄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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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普通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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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在65至69岁之间而收入及资产并没有超过规定的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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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高额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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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津贴金额
各项津贴均依照划一金额发放给符合资格的申请人。
注: 年龄介乎 12 至 64 岁并符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的申请人,每月可获发交通补助金,以鼓励他们多些外出参与活动,从而促进他们融入社会。补助金会以划一金额,并连同津贴金一并发放给符合资格的伤残津贴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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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申请办法
申请人可亲自或由亲友代其前往区内的社会保障办事处,或用电话、传真、电邮或邮递方式提出申请,或由政府部门或其他非政府机构转介。申请人亦可在本网页下载「公共福利金计划申请表」,填妥后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副本寄回或亲自交回社会保障办事处(详情请参阅「公共福利金计划申请指引」)。
注: 本署接纳高龄津贴申请人可于他/她达到申领津贴的年龄(即65岁或70岁生日)前一个月内提交申请。在此安排下,高龄津贴金额的款项会以申请人届满有关年岁及符合其他领取资格当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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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
津贴发放
申请人可得的津贴是由本署收到申请的日期(如申请是由其他机构转介,则为申请日期或转介日期)或由申请人符合资格领取津贴的日期起计算,但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服务费用
无需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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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其他资料(可供下载)
以下文件内容须以Adobe(R) acrobat(R) reader阅读,阅读软件可在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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