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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必須是非牟利機構並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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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須在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後起計至賣旗日截止申請日期止,最少具備三年的過往慈善活動記錄。申請機構須提供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表以支持機構過往三年的記錄。申請機構如在以往申請分配賣旗日時已獲確認為符合資格,將不受此規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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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與商業機構有聯繫的慈善團體,其申請將被評定為不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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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相關的機構不可在同一次賣旗日分配活動中各自提出申請,以確保所有申請機構有公平的機會。密切相關機構將包括但不限於子母機構、同一團體旗下機構或顯示有下列密切關係的情況的機構:如機構的董事會成員相同、共用行政人員、共用辦事處或非一般常規的相互資源/金錢轉移等等的程度。不過,獲得社會福利署資助撥款的個別機構的申請,一般會獲評定為符合此規定。申請機構須聲明在同一次賣旗日分配活動中,並沒有其他密切相關的機構提出申請。機構如違反這項規定,不單其申請會被拒絕,日後的申請亦可能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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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署須滿意申請機構的信譽、管理能力及過往所提供服務的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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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須同意讓社會福利署職員巡察申請機構及其所屬中心的會址及舉辦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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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或其成員機構所提供的服務的性質、價值和標準,以及籌得款項所用以資助的慈善服務必須是合乎成本效益,並以受惠人數及對社區改善程度作為衡量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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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須確立其賣旗籌款的需要。社會福利署會根據機構來年以賣旗收入作經費的計劃的預計收支及所填寫的賣旗收入目標,評估其籌募經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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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應具備能夠妥善舉辦賣旗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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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如於過去曾經違反公開籌款許可證(賣旗日或其他籌款活動)的條件,其賣旗日申請可能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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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機構在過去的賣旗日管理不善,其賣旗日申請可能被評定為不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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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要,社會福利署會按委員會的建議加入額外的準則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