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無家可歸而未能即時返家與家人重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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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由於任何原因而被/將被逐出現住的居所﹔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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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在醫院接受治療後已可出院的長者﹐但不能即時回家自我照顧或沒有合適的護老者﹔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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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由於長者在原居所與同住的人士出現相處問題及體弱﹐須即時遷出/遷移以避免生命受到威脅(如虐老個案)﹐因此需要即時緊急宿位﹔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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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護老者由於住院或入獄等無法預見的危急情況而不能提供照顧﹐或長者健康狀況突然轉壞而其護老者或社區支援服務不能應付﹐以致長者繼續逗留在原居住所會危害其健康﹔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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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證實無傳染病﹔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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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精神狀況適合群體生活﹐並沒有持續的暴力傾向、自毀/自殘或滋擾行為。 |
* 年齡介乎60至64歲之間的人士﹐如證實確有需要入住院舍﹐亦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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