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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條例》下成立「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下稱「綜合症」)信託基金」,以體恤的理由,為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病故者的受供養家屬、部份「綜合症」康復者和部份曾接受類固醇治療引起較長遠的後遺症的「綜合症」'疑似'患者(所指的是在入院時臨床推定為感染「綜合症」,並曾接受類固醇治療,其後界定為非「綜合症」的人士)發放特別恩恤金或特別恩恤經濟援助。
基金只會涵蓋在2003年3月至6月「綜合症」爆發期間作臨床推定為在香港感染「綜合症」的香港居民。
所發放的援助屬特別和恩恤性質,並建基於不代表承認任何法律責任的前提,而且會在徵詢獨立的委員會後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批核。
自2006年1月1日起,「綜合症」信託基金將不再接受新的申請,除非醫院管理局初步認為欲提出申請的人士有可能出現與「綜合症」有關的功能失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