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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 疾 人 士 在 職 培 訓 計 劃

計 劃 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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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 過 積 極 主 動 的 培 訓 , 加 強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能 力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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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 過 提 供 工 資 補 助 金 , 鼓 勵 僱 主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職 位 空 缺 , 讓 僱 主 試 用 這 些 殘 疾 人 士 , 以 了 解 其 工 作 能 力

計 劃 參 加 者

15 歲 以 上 有 需 要 接 受 就 業 培 訓 、 就 業 見 習 及 支 援 , 才 可 在 公 開 市 場 就 業 的 殘 疾 人 士

計 劃 內 容
1.   就 業 培 訓 及 在 職 工 作 指 導

服 務 機 構 會 因 應 參 加 者 的 就 業 需 要 而 提 供 工 作 相 關 的 培 訓 及 輔 導 服 務

2.   就 業 見 習
2.1

服 務 機 構 會 為 每 位 參 加 者 安 排 就 業 見 習 , 為 期 最 長 三 個 月 。 在 見 習 期 內 , 參 加 者 每 月 的 出 勤 率 如 能 符 合 要 求 , 便 會 獲 發 每 月 1 , 2 5 0 元 的 見 習 津 貼

2.2

參 加 者 完 成 見 習 後 , 服 務 機 構 會 協 助 他 們 在 公 開 市 場 尋 找 合 適 工 作 或 在 職 試 用 職 位

2.3

參 加 者 與 提 供 就 業 見 習 的 公 司 / 機 構 並 無 僱 傭 關 係

3.   在 職 試 用
3.1

僱 主 可 透 過 在 職 試 用 計 劃 試 用 參 加 者 , 以 了 解 其 工 作 能 力 。 在 試 用 期 間 , 僱 主 可 獲 發 最 多 三 個 月 的 補 助 金 , 金 額 為 每 位 參 加 者 每 月 實 得 工 資 的 一 半 , 上 限 為 3 , 0 0 0 元 , 兩 者 以 金 額 較 少 者 為 準

3.2

參 加 者 在 試 用 期 內 已 屬 僱 員 身 份 , 享 有 《 僱 傭 條 例 》 所 規 定 的 一 般 僱 員 福 利 。 如 在 職 試 用 期 超 過 6 0 天 , 僱 主 亦 須 為 參 加 者 向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供 款

3.3

參 加 者 如 完 成 就 業 見 習 後 找 到 工 作 , 便 無 須 參 與 在 職 試 用

4.   就 業 後 跟 進 服 務

服 務 機 構 會 向 每 位 找 到 工 作 的 參 加 者 提 供 不 少 於 六 個 月 的 跟 進 服 務 , 以 協 助 他 們 盡 快 適 應 工 作

申 請 / 轉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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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 疾 人 士 及 轉 介 者 可 直 接 聯 絡 服 務 機 構 , 由 服 務 機 構 為 其 進 行 評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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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 主 如 有 意 提 供 職 位 空 缺 可 直 接 聯 絡 服 務 機 構 , 服 務 機 構 會 物 色 最 合 適 的 求 職 者 給 僱 主 考 慮 

查 詢 

請 致 電 有 關 服 務 機 構 或 社 會 福 利 署 康 復 及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科 ( 電 話: 2 8 9 2   5 1 5 6 或 2 8 9 2   5 1 4 7 )

註 

服 務 機 構 和 參 加 者 之 間 並 無 僱 傭  關 係

殘 疾 人 士 在 職 培 訓 計 劃 名 單

殘 疾 人 士 在 職 培 訓 計 劃 服 務 機 構 名 單 可 在 此 下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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