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例、實務守則及參考資料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下稱《條例》)(香港法例第613章)透過社署署長管理的發牌制度規管殘疾人士院舍的住宿照顧服務,以達到可接納的標準。
《殘疾人士院舍規例》 (第613章附屬法例A)根據《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第24條所訂立,載述有關殘疾人士院舍的營辦、管理及監管的規定。
任何人士在未持有有效的牌照的情況下營辦、料理、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殘疾人士院舍將構成罪行,經法庭定罪後可處第6級罰款(現時為港幣10萬元)及監禁2年,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以每天罰款港幣1萬元。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及《安老院條例》(第459章)彼此為互相豁免的條例。任何院舍如同時符合上述條例所規管的院舍定義,在互相豁免的原則下,該院舍營辦人只須根據其中1條條例持有1個牌照,但不得同時根據兩條條例申請牌照。
項目/名稱 | 檔案下載/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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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2020年1月 (修訂版) | PDF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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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舍藥物管理指南 | PDF版(第一章至第三章) |
PDF版(第四章至第六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