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條例、規例、實務守則及參考資料
《安老院條例》(下稱《條例》)(香港法例第459章)及《安老院規例》(第459章附屬法例)透過由社署署長管理的發牌制度,確保安老院的住客所獲得的服務能令他們在體格、情緒及社交方面均達到可接納的標準。
任何人士在未持有有效的牌照的情況下營辦、料理、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安老院將構成罪行,經法庭定罪後可處第6級罰款(現時為港幣10萬元)及監禁2年,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以每天罰款港幣1萬元。
項目/名稱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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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老院實務守則》2020年1月 (修訂版) | PDF版 |
《安老院(護養院)實務守則》 | PDF版 |
院舍藥物管理指南 | PDF版(第一章至第三章) |
PDF版(第四章至第六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