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監護事宜

監護令

根據《精神健康(修訂)條例》第136章授權成立「監護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作為獨立運作的法定機構團體,為年滿18歲或以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的個人事宜、財務、醫療或牙科治療作決定之人士作出監護令。
監護令會指明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委任一位非官方監護人(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監護人(社署署長)及其賦予的權力。在決定應否頒發監護令時,委員會須考慮是否有較少限制或侵擾的方法可供採用,以及當時是否有需要作出監護令安排。

提出申請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親屬、註冊社會工作者、註冊醫生或社署的公職人員均可以向監護委員會提出監護令申請。

申請人可以用指定表格提出申請。表格可向監護委員會或社署轄下的醫務社會服務部及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索取。

在收到申請之後,監護委員會將會安排聆訊日期。在聆訊中委員會成員將會研究收到的所有資料及證據,和會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及其他有關證人以作出決定。

查詢

可致電 2369 1999 予監護委員會。

有關年滿18歲或以上人士的監護令的資料,請 按此 到監護委員會網頁。


至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