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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規定

A. 居港規定

申請人必須:

  1. 是香港居民;
  2. 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不少於1年;及
  3. 在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後,在香港總共居住滿1年(即由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至申請日前)。居港1年的日數無須連續或緊接在申請日前。申請日前不超過56天的離港日數(不論連續或間斷),亦視為在港居住。

註﹕

  1. 非香港居民並不符合綜援計劃的申請資格。這些人士包括非法在港居留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居留目的獲准合法在港逗留的人士,即那些須受《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條訂明的逗留條件規限的人士(例如訪客及輸入勞工)。
  2.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2)及(3)項的居港規定。
  3. 在特殊情況下,社署署長可考慮運用酌情權,向未符合居港規定的綜援申請人發放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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