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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問 題

監管公眾地方的慈善籌款活動

  • 籌款機構在何種情況下需要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申請手續如何﹖

  • 怎樣申請賣旗日﹖審核申請資格的準則如何﹖

  • 是否所有獲社會福利署發出公開籌款許可證的慈善籌款活動,都可按香港會計師公會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出的通告「Circular on Reporting on General Charitable Fund-raising Activities Covered by Public Subscription Permits issued by SWD」擬備帳目,以符合公開籌款許可證的發證條件? 

  • 市民若遇上他們不熟識的機構向他們募捐,社署可否提議他們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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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管公眾地方的慈善籌款活動
    問 題 1: 籌款機構在何種情況下需要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許可證)﹖申請手續如何﹖
    答 案 1: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17)(i)條),籌款機構若在下列所有的情況下舉辦籌款活動,需要向社會福利署署長申請許可證:

    • 目 的 是 慈 善 籌 款
    • 地 點 是 公 眾 地 方
    • 收取捐款或售賣或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而獲取捐款
    申請許可證的機構可於此網頁下載,或可向社署慈善籌款監管小組(電話號碼:2832 4311,傳真號碼:2838 0441)索取許可證申請表格。公開籌款許可證的申請,必須由一間在香港具有效註冊的機構提出。假如主辦機構不是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有關活動必須以根據上述條例註冊的慈善機構為受益團體,並要得到該慈善機構的書面同意。申請機構需在擬舉辦籌款活動最少三星期前將填妥的許可證申請表格,連同有關文件,例如該機構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認可信副本一份、籌款活動場地管理處的同意信副本一份及受益機構的同意書副本一份交回本署。
       

    問 題 2:

    怎樣申請賣旗日﹖審核申請資格的準則如何﹖

     答 案 2:

    社會福利署按「獎券基金諮詢委員會」(委員會)的建議進行每年一次的賣旗日分配,有關下一個財政年度賣旗日的申請通告約於五月刊登於報章及於一個月後截止申請。賣旗日的申請約於該年九月提交委員會考慮及通過。申請機構約於該年十月獲通知申請結果。合資格的申請機構會獲邀請出席抽籤儀式,抽籤的目的,是決定機構選擇賣旗日期的優先次序。成功申請的機構將約於十一月獲邀請依抽籤決定的優先次序選擇賣旗日期。所有成功申請的機構約於十二月獲發賣旗日許可證。

    目前審核賣旗日申請機構資格的 準則如下﹕

    • 申請機構必須是非牟利機構並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
    • 申請機構須在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後起計至賣旗日截止申請日期止,最少具備三年的過往慈善活動記錄。申請機構須提供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表以支持機構過往三年的記錄。申請機構如在以往申請分配賣旗日時已獲確認為符合資格,將不受此規定影響。
    • 任何與商業機構有聯繫的慈善團體,其申請將被評定為不合資格。
    • 密切相關的機構不可在同一次賣旗日分配活動中各自提出申請,以確保所有申請機構有公平的機會。密切相關機構將包括但不限於子母機構、同一團體旗下機構或顯示有下列密切關係的情況的機構:如機構的董事會成員相同、共用行政人員、共用辦事處或非一般常規的相互資源/金錢轉移等等的程度。不過,獲得社會福利署資助撥款的個別機構的申請,一般會獲評定為符合此規定。申請機構須聲明在同一次賣旗日分配活動中,並沒有其他密切相關的機構提出申請。機構如違反這項規定,不單其申請會被拒絕,日後的申請亦可能會受到影響。
    • 社會福利署須滿意申請機構的信譽、管理能力及過往所提供服務的質素。
    • 申請機構須同意讓社會福利署職員巡察申請機構及其所屬中心的會址及舉辦的活動。
    • 申請機構或其成員機構所提供的服務的性質、價值和標準,以及籌得款項所用以資助的慈善服務必須是合乎成本效益,並以受惠人數及對社區改善程度作為衡量準則。
    • 申請機構須確立其賣旗籌款的需要。社會福利署會根據機構來年以賣旗收入作經費的計劃的預計收支及所填寫的賣旗收入目標,評估其籌募經費的需要。
    • 申請機構應具備能夠妥善舉辦賣旗日的能力。
    • 申請機構如於過去曾經違反公開籌款許可證(賣旗日或其他籌款活動)的條件,其賣旗日申請可能不予受理。
    • 如申請機構在過去的賣旗日管理不善,其賣旗日申請可能被評定為不合資格。
    • 如有需要,社會福利署會按委員會的建議加入額外的準則及條件。
    問 題 3: 是否所有獲社會福利署發出公開籌款許可證的慈善籌款活動,都可按香港會計師公會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出的通告「Circular on Reporting on General Charitable Fund-raising Activities Covered by Public Subscription Permits issued by SWD」擬備帳目,以符合公開籌款許可證的發證條件?
    答 案 3:

    香港會計師公會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出的上述通告,適用於在該通告發出日或以後進行或完成的一般慈善籌款活動。


       
    問 題 4: 市民若遇上他們不熟識的機構向他們募捐,社署可否提議他們如何處理﹖
    答 案 4:

    社署一向十分讚賞市民熱心公益而向慈善機構作出捐款,但同時都經常提醒市民在作出捐款前應該先充份了解有關慈善籌款機構的信譽、運作和籌款的目的等情況,例如可直接致電有關機構查詢,方可決定是否捐款。如有疑問,可向下列政府部門查詢:

    •  
    向 稅 務 局 慈 善 捐 款 及 退 休 計 劃 組 查 詢 該 機 構 是 否 慈 善 機 構
    網 站﹕ http://www.ird.gov.hk/chi/tax/ach_search.htm
    電 郵 地 址 ﹕ taxinfo@ird.gov.hk
    電 話 號 碼 ﹕ 2594 5300
    傳 真 號 碼 ﹕ 2802 7625
     
    •  
    向社署慈善籌款監管小組查詢該項在公眾地方舉行的慈善籌款活動是否獲發公開籌款許可證及納入監管範圍
    網 站 ﹕ http://www.swd.gov.hk 
    電 郵 地 址 ﹕ eoiifc@swd.gov.hk
    電 話 號 碼 ﹕ 2832 4311
      傳 真 號 碼 ﹕ 2838 0441
                                

     

    社署亦十分鼓勵慈善機構在籌款方面要盡量增加透明度和問責性,這不但令熱心捐款的市民放心,對籌款機構的信譽亦有極正面的影響,而善款方面亦會有相應的增加。

    若懷疑籌款方式有詐騙成份,除不作捐獻外,更應向警方作出投訴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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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社會福利署
    修訂日期: 2008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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