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公眾地方的慈善籌款活動
籌款機構在何種情況下需要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申請手續如何﹖
怎樣申請賣旗日﹖審核申請資格的準則如何﹖
是否所有獲社會福利署發出公開籌款許可證的慈善籌款活動,都可按香港會計師公會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出的通告「Circular on Reporting on General Charitable Fund-raising Activities Covered by Public Subscription Permits issued by SWD」擬備帳目,以符合公開籌款許可證的發證條件?
市民若遇上他們不熟識的機構向他們募捐,社署可否提議他們如何處理﹖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17)(i)條),籌款機構若在下列所有的情況下舉辦籌款活動,需要向社會福利署署長申請許可證:
問 題 2:
社會福利署按「獎券基金諮詢委員會」(委員會)的建議進行每年一次的賣旗日分配,有關下一個財政年度賣旗日的申請通告約於五月刊登於報章及於一個月後截止申請。賣旗日的申請約於該年九月提交委員會考慮及通過。申請機構約於該年十月獲通知申請結果。合資格的申請機構會獲邀請出席抽籤儀式,抽籤的目的,是決定機構選擇賣旗日期的優先次序。成功申請的機構將約於十一月獲邀請依抽籤決定的優先次序選擇賣旗日期。所有成功申請的機構約於十二月獲發賣旗日許可證。
目前審核賣旗日申請機構資格的 準則如下﹕
香港會計師公會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出的上述通告,適用於在該通告發出日或以後進行或完成的一般慈善籌款活動。
社署一向十分讚賞市民熱心公益而向慈善機構作出捐款,但同時都經常提醒市民在作出捐款前應該先充份了解有關慈善籌款機構的信譽、運作和籌款的目的等情況,例如可直接致電有關機構查詢,方可決定是否捐款。如有疑問,可向下列政府部門查詢:
社署亦十分鼓勵慈善機構在籌款方面要盡量增加透明度和問責性,這不但令熱心捐款的市民放心,對籌款機構的信譽亦有極正面的影響,而善款方面亦會有相應的增加。
若懷疑籌款方式有詐騙成份,除不作捐獻外,更應向警方作出投訴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