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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遊樂場地契約 - 使用體育設施

 

根據大部份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契約)的現有條件,契約的承租人須容許合資格的外界團體 (例如學校、青少年團體、福利機構及政府部門) 在符合某些條件下使用其指定設施,作舉辦康體活動之用。

 

有關詳情及可供使用的體育設施資料,請瀏覽民政事務局網頁:

http://www.hab.gov.hk/tc/other_information/prls.htm

 

如有查詢,可致電2594 5664或2694 5660與民政事務局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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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社會福利署
修訂日期: 201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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