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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作 福 利 租 賃 的 公 共 屋 h 空 置 非 住 宅 單 位 房 屋 署 ( 下 稱 「 房 署 」 ) 會 定 期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 下 稱 「 社 署 」 ) 提 供 一 份 新 名 單 ﹐ 列 載 可 用 作 福 利 用 途 ﹐ 供 租 予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空 置 公 共 屋 h 非 住 宅 單 位 。 請 按 這 裡 查 閱 有 關 名 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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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程 序
如 有 興 趣 申 請 租 用 任 何 單 位 ﹐ 請 以 書 面 申 請 ﹐ 連 同 證 明 機 構 屬 慈 善 性 質 的 文 件 及 建 議 提 供 的 福 利 服 務 詳 情 ﹐ 送 交 房 署 。 ( 地 址 ﹕ 九 龍 橫 頭 磡 南 道 3號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客 務 中 心 第 四 層 平 臺 ﹔ 經 辦 人 ﹕ 高 級 房 屋 事 務 經 理 ( 非 住 宅 ) ( 總 部 ) ﹔ 傳 真 ﹕ 2794 5005。
房 署 處 理 申 請 時 所 需 的 文 件
根 據 《 公 司 條 例 》 或 《 社 團 條 例 》 所 領 有 的 登 記 文 件 ﹔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 章 程 細 則 ﹔
用 作 證 明 機 構 屬 非 牟 利 性 質 的 文 件 ﹐ 即 如 稅 務 局 局 長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第 88條 發 出 的 豁 免 書 ﹔ 及
建 議 提 供 的 福 利 服 務 詳 情 ﹐ 例 如 服 務 的 性 質 、 範 疇 及 目 標 、 人 手 調 配 、 資 金 安 排 等 ﹐ 以 便 向 有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徵 詢 意 見 。
注 ﹕ 若 機 構 已 用 相 同 租 戶 名 稱 持 有 房 署 的 福 利 租 約 ﹐ 則 毋 須 再 提 供 上 述 第 ( 1) , ( 2) 及 ( 3) 項 證 明 。
查 詢 及 視 察 場 地
如 欲 查 詢 租 用 手 續 ﹐ 請 聯 絡 以 下 房 署 職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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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
負 責 人 |
聯 絡 電 話 |
| 九 龍 市 區, 西 貢 及 將 軍 澳, 葵 青, 荃 灣, 屯 門 |
關 懷 祖 先 生 林 少 娟 女 士 |
2794 5361 2794 5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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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島, 離 島, 沙 田, 大 埔, 上 水, 粉 嶺, 天 水 圍, 元 朗, 馬 鞍 山 |
譚 永 年 先 生 林 少 娟 女 士 |
2794 5373 2794 5358 |
至 於 視 察 場 地 ﹐ 請 聯 絡 名 單 所 示 的 有 關 地區職員。
注 意 事 項
單 位 並 非 只 預 留 作 福 利 租 賃, 房 署 會 在 同 一 時 間 嘗 試 把 空 置 單 位 出 租 作 其 他 用 途 ﹐ 例 如 商 業 租 賃 。 請 在 遞 交 申 請 書 前 先 向 房 署 查 詢 單 位 是 否 已 經 租 出 。 房 署 會 按 接 獲 正 式 書 面 申 請 的 先 後 次 序 處 理 各 申 請 。
有 關 方 面 或 須 就 建 議 的 福 利 用 途 諮 詢 區 內 居 民 、屋 h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至 於 在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下 的 屋 苑 ﹐ 和 租 者 置 其 屋 / 可 租 可 買 計 劃 下 及 其 他 附 有 土 地 契 約 的 屋 h ﹐ 或 須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同 意 更 改 土 地 用 途 ﹐ 始 可 用 作 提 供 建 議 的 福 利 服 務 。
房 署 會 就 各 申 請 諮 詢 社 署 ﹐ 但 最 終 的 租 賃 安 排 仍 由 房 署 決 定 。 若 服 務 不 屬 社 署 的 職 權 範 圍 ﹐ 則 房 署 會 在 租 賃 前 先 諮 詢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當 局 的 建 議 。
若 單 位 用 作 行 政 辦 公 室 、 練 習 場 地 、 貯 物 室 、 其 他 非 直 接 福 利 服 務 或 商 業 和 零 售 活 動 ﹐ 房 署 會 徵 收 標 準 市 值 租 金 ﹐ 社 署 不 會 就 這 些 用 途 提 供 任 何 租 金 或 差 餉 津 貼 。
成 功 獲 取 福 利 租 賃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可 繳 付 優 惠 租 金 。 現 時 的 租 金 為 每 平方 米 每 月 45元 [ 不 包 差 餉 及 地 稅 ( 如 有 的 話 ) ] 。
社 署 的 考 慮 要 點
非 政 府 機 構 須 有 準 備 ﹐ 接 待 隨 時 到 訪 單 位 的 社 署 職 員 。
若 單 位 獲 准 進 行 受 資 助 福 利 服 務 ﹐ 社 署 會 向 租 用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發 還 已 付 的 租 金 及 差 餉 。
若 單 位 用 作 進 行 非 受 資 助 福 利 服 務 ﹐ 合 資 格 申 請 的 機 構 可 向 社 署 申 請 以 每 年 撥 款 的 方 式 發 還 租 金 及 差 餉 ﹐ 但 社 署 不 保 證 會 發 還 全 部 或 部 分 所 繳 費 用 。
除 上 述 的 租 金 及 差 餉 津 貼 外 ﹐ 社 署 不 會 提 供 其 他 額 外 的 經 常 資 助 金 。
在 擬 備 申 請 前 ﹐ 可 先 聯 絡 以 下 社 署 職 員 ﹐ 商 討 有 關 福 利 服 務 的 建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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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
負 責 人 |
聯 絡 電 話 |
| 安 老 服 務 |
張 潤 屏 女 士 |
2892 5509 |
| 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 |
杜 杏 姬 女 士 |
2892 5161 |
| 康 復 及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
黎 寶 儀 女 士 |
2892 5655 |
| 青 年 事 務 |
徐 徐 素 芳 女 士 |
2892 5112 |
| 感 化 服 務 |
吳 劍 鳴 先 生 |
2892 5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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