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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居 訓 練 及 支 援 服 務


* 服 務 簡 介
家 居 訓 練 及 支 援 服 務 的 目 的 ,是 透 過 提 供 和 整 合 康 復 服 務 及 運 用 社 區 資 源 ,為 殘 疾 人 士 及 其 家 人 提 供 家 居 訓 練 和 建 立 支 援 網 絡 。

服 務 範 圍 如 下 :
(a) 為 殘 疾 人 士 及 其 家 人 提 供 訓 練 及 支 援 服 務 , 包 括 推 行 適 切 的 個 別 訓 練 及 支 援 計 劃 ;
(b)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職 業 治 療 服 務 ;
(c) 為 殘 疾 人 士 及 其 家 人 提 供 網 絡 支 援 服 務 ;以 及
(d) 展 能 中 心 服 務 。
   
* 服 務 對 象 和 資 格 準 則
* 訓 練 及 支 援 服 務
- 15歲 及 以 上 的 殘 疾 人 士
-

在 社 區 中 生 活 及 沒 有 接 受 任 何 康 復 服 務
【部 份 名 額(不 多 於 10%)可 提 供 予 正 在 庇 護 工 場/綜 合 職 業 康 復 服 務 中 心 工 作 的 服 務 使 用 者,他 們 必 須 經 社 工 評 估 及 轉 介,証 明 他 們 需 要 接 受 家 居 訓 練,提 昇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及 社 區 生 活 技 能】

- 嚴 重 殘 疾 人 士 應 獲 優 先 考 慮
* 職 業 治 療 服 務
- 15歲 及 以 上 的 殘 疾 人 士
- 在 社 區 中 生 活
- 沒 有 接 受 醫 院 和 康 復 中 心 的 任 何 治 療
- 嚴 重 傷 殘 和 沒 有 接 受 任 何 康 復 服 務 的 人 士 應 獲 優 先 考 慮
* 網 絡 支 援 服 務
- 15歲 及 以 上 的 殘 疾 人 士 及 其 家 人
- 嚴 重 傷 殘 和 沒 有 接 受 任 何 康 復 服 務 的 人 士 應 獲 優 先 考 慮
* 展 能 中 心 服 務
- 15歲 及 以 上 的 嚴 重 弱 智 人 士
- 正 輪 候 展 能 中 心 或 展 能 中 心 暨 宿 舍 服 務

*

申 請 手 續
除 展 能 中 心 服 務 須 經 康 復 服 務 中 央 轉 介 系 統 轉 介 外 ,營 辦 有 關 服 務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會 接 受 以 下 途 徑 的 轉 介/申 請:

* 由 學 校 社 工 、 醫 務 社 會 工 作 者 、 家 庭 個 案 工 作 者 和 康 復 服 務 單 位 的 人 員 直 接 轉 介 ; 或
* 殘 疾 人 士 或 其 家 人 可 直 接 申 請 。
   
* 服 務 收 費
職 業 治 療 師 每 次 到 戶 服 務 收 費 是 $ 51。
網 絡 支 援 服 務 的 家 庭 會 員 每 年 收 費 是 $ 21。 
 
家 居 訓 練 及 支 援 服 務 和 專 職 家 居 訓 練 及 支 援 服 務 隊 單 位 名 單
  地 址 及 電 話 可 在 此 下 載 。
PDF  Acrobat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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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社會福利署
修訂日期: 2006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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