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署 - 支援虐儿、虐待配偶 / 同居情侣及性暴力受害人服务



支援受害人服务

法律援助署

虐儿、虐待配偶/同居情侣和性暴力个案的受害人可到法律援助署(下称「法援署」)申请法律援助,以便提出民事法律诉讼。被虐待的配偶或同居情侣,在适当情况下,可向法庭申请不准骚扰令、驱逐令或禁制令。如被虐待的配偶决定离婚,亦可同时办理离婚程序。虐儿或性暴力个案的受害人或被虐待的同居情侣,在适当情况下,可提出民事法律诉讼、申请禁制令、其他法律补救及/或损失赔偿。

受害人可以到下列地点申请法律援助:

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24楼法律援助署总部(近金钟地铁站)。
电话:2537 7661

九龙联运街30号旺角政府合署地下法律援助署九龙分署(旺角火车站隔邻)。
电话:2380 0117

受害人必须通过以下审查,才符合资格获得法律援助:

经济审查:即受害人的财务资源不超过规定的限额;及

案情审查:即必须有合理理由可提出民事法律诉讼(例如:除离婚案件以外,法援署须考虑是否知道将被起诉的被告人/答辩人的下落,以及是否很大可能可以申索得直和成功追讨损失赔偿等);法援署会考虑个别申请的情理。

至于申请紧急法律援助,例如受害人希望申请不准骚扰令、驱逐令或禁制令等,法援署可尽快安排约见,以便为受害人进行经济审查和录取陈述。

若受害人已通过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并获法援署发出法律援助证书以提出适当的法律程序,受委派的律师便因应受害人的指示,建议应采取的适当行动。受委派的律师会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以保障受害人的法律权利。在有需要时,法援署可为受害人安排紧急约见律师。同时,受害人会获通知关于法律程序的进展详情。

其他资料:

  24小时热线:2537 7677
法律援助署网址:http://www.info.gov.hk/lad

 

 


2003 (C) | 重要告示

复检日期: 20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