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作 福 利 租 赁 的 公 共 屋 邨 空 置 非 住 宅 单 位
房 屋 署 ( 下 称 「 房 署 」 ) 会 定 期 向 社 会 福 利 署 ( 下 称 「 社 署 」 ) 提 供 一 份 新 名 单,列 载 可 用 作 福 利 服 务 用 途,供 租 予 非 政 府 机 构 的 空 置 公 共 屋 邨 非 住 宅 单 位 。 请 按 以 下 连 结 查 阅 有 关 名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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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程 序
如 有 兴 趣 申 请 租 用 有 关 单 位,请 以 书 面 申 请 。
(一) 按 所 示 申 请 日 期 递 交 申 请
书 面 申 请 连 同 所 需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及 福 利 服 务 的 建 议 书 以 下 列 方 法 递 交 至 九 龙 横 头 磡 南 道 3 号 香 港 房 屋 委 员 会 客 务 中 心 第 三 层 A 翼 ( 港 铁 乐 富 站 A 出 口 );经 办 人: 高 级 房 屋 事 务 经 理 ( 非 住 宅 ) ( 总 部 )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递 交 的 申 请 恕 不 受 理 。
i. |
于 申 请 日 期 内 的 办 公 时 间 [ 星 期 一 至 五,上 午 八 时 四 十 五 分 至 下 午 六 时 ( 下 午 一 时 至 二 时 午 膳 时 间 及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亲 身 或 透 过 派 递 公 司 递 交 至 上 述 地 址 接 待 处,并 由 房 署 职 员 盖 章 及 注 明 日 期 认 收;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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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以 邮 寄 方 式 寄 交 上 述 地 址 。邮 寄 申 请 以 邮 戳 日 期 为 准,若 因 邮 资 不 足 而 导 致 延 误 或 被 邮 局 退 回 的 申 请,将 不 获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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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于 申 请 日 期 内 传 真 至 传 真 号 码:2794 5005,以 传 真 方 式 递 交 的 申 请 以 本 署 收 件 纪 录 日 期 为 准 及 有 关 的 文 件 正 本 必 须 于 截 止 申 请 日 期 后 五 个 工 作 天 内 以 上 述 方 式 (i) 递 交 或 (ii) 寄 交 本 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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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房 署 处 理 申 请 时 所 需 的 文 件
1. |
根 据 《 公 司 条 例 》 或 《 社 团 条 例 》 所 领 有 的 登 记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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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 章 程 细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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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税 务 局 局 长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8 条 发 出 的 豁 免 书 ; 以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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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 议 提 供 的 福 利 服 务 详 情, 包 括 建 议 提 供 之 福 利 服 务 用 途 的 中 文 名 称 及 英 文 名 称 、服 务 的 性 质 、范 畴 及 目 标 、 人 手 调 配 、资 金 安 排 等,以 便 向 有 关 的 政 府 部 门 征 询 意 见 。 |
注:若 机 构 已 用 相 同 租 户 名 称 持 有 房 署 的 福 利 租 约,则 毋 须 再 提 供 上 述 第 (1) , (2) 及 (3) 项 证 明 。
查 询 及 视 察 场 地
如 欲 查 询 租 用 手 续 , 请 联 络 以 下 房 屋 署 职 员 :
区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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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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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络 电 话 |
九 龙 市 区, 西 贡 及 将 军 澳, 葵 青, 荃 湾, 屯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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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美 琪 女 士
何 润 宇 先 生 |
2794 5361
2794 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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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岛, 离 岛, 沙 田, 大 埔, 上 水, 粉 岭, 天 水 围, 元 朗, 马 鞍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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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志 钊 先 生
温 兆 基 先 生 |
2794 5371
2794 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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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于 视 察 场 地 , 请 联 络 名 单 所 示 的 有 关 屋 邨 职 员。
注 意 事 项
1. |
空 置 单 位 并 非 只 预 留 作 福 利 租 赁, 房 屋 署 会 因 应 情 况 把 单 位 作 其 他 用 途,例 如 商 业 租 赁 或 政 府 租 赁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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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 关 方 面 或 须 就 建 议 的 福 利 服 务 用 途 谘 询 区 内 居 民 、屋 邨 管 理 谘 询 委 员 会 及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同 时,或 须 独 立 审 查 组 同 意 更 改 单 位 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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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至 于 在 居 者 有 其 屋 计 划 下 的 屋 苑,和 租 者 置 其 屋 / 可 租 可 买 计 划 下 及 其 他 附 有 土 地 契 约 的 屋 邨,或 须 地 政 总 署 署 长 同 意 更 改 土 地 用 途,始 可 用 作 提 供 建 议 的 福 利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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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 屋 署 会 就 福 利 服 务 申 请 谘 询 社 署 或 / 及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及 当 局 的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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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成 功 获 取 福 利 服 务 租 赁 的 非 政 府 机 构 可 缴 付 优 惠 租 金 。 现 时 的 租 金 为 每 平 方 米 每 月 62 元 [ 不 包 差 饷 及 地 租 ( 如 有 的 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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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若 申 请 提 出 将 单 位 用 作 行 政 办 公 室、练 习 场 地 、其 他 非 直 接 福 利 服 务 或 商 业 和 零 售 等 活 动,则 不 属 于 福 利 服 务 租 赁,有 关 申 请 将 不 获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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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所 有 以 优 惠 租 金 出 租 的 非 住 宅 单 位,均 以 现 时 状 况 出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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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署 的 考 虑 要 点
1. |
非 政 府 机 构 须 有 准 备,接 待 随 时 到 访 单 位 的 社 署 职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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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若 单 位 获 准 进 行 受 资 助 福 利 服 务 , 社 署 会 向 租 用 的 非 政 府 机 构 发 还 已 付 的 租 金 及 差 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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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若 单 位 用 作 进 行 非 受 资 助 福 利 服 务,租 用 的 机 构 可 向 社 署 申 请 以 每 年 拨 款 的 方 式 发 还 租 金 及 差 饷 , 但 社 署 不 保 证 会 发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所 缴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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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除 上 述 的 租 金 及 差 饷 津 贴 外 , 社 署 不 会 提 供 其 他 额 外 的 经 常 资 助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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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 有 查 询 ,可 联 络 以 下 社 署 职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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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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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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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络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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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老 服 务 |
陈 淑 婷 女 士 |
2961 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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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及 儿 童 福 利 |
关 宝 珊 女 士
|
2892 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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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 复 及 医 务 社 会 服 务 |
唐 敏 仪 女 士 |
3468 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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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年 事 务 |
谭 洁 玲 女 士 |
2892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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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 化 服 务 |
陈 俊 美 女 士 |
2892 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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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土 地 上 由 地 政 总 署 管 理 可 供 申 请 作 短 期 用 途 的 空 置 校 舍
就 政 府 土 地 上 由 地 政 总 署 管 理 可 供 非 政 府 机 构 申 请 作 短 期 用 途 的 空 置 校 舍 的 名 单,请 参 考 以 下 连 结:
http://www.landsd.gov.hk/sc/vgl/vgl.htm
有 兴 趣 的 非 政 府 机 构 可 向 地 政 总 署 的 相 关 分 区 地 政 处 递 交 书 面 申 请,如 有 需 要,亦 可 联 络 该 处 人 员 安 排 实 地 视 察 。就 申 请 指 引 及 程 序,请 参 阅 “ 以 短 期 形 式 使 用 空 置 的 政 府 土 地 作 社 区 、团 体 或 非 牟 利 用 途 申 请 指 引 ”,有 关 连 结 如 下:
http://www.landsd.gov.hk/en/images/doc_sc/guide_vg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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