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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 老 院 条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4 5 9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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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 老 院 条 例 》(下称《 条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59 章)及《 安 老 院 规 例 》( 第 459 章 附 属 法 例)于 1996 年 6 月 1 日 起 全 面 实 施 。《 条 例 》旨 在 透 过 由 社 会 福 利 署 署 长 管 理 的 发 牌 制 度,确 保 安 老 院 的 住 客 所 获 得 的 服 务 能 令 他 们 在 体 格 、情 绪 及 社 交 方 面 均 达 到 可 接 纳 的 标 准 。
任 何 人 士 在 未 持 有 有 效 的 牌 照 的 情 况 下 营 办、料 理、管 理 或 以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控 制 安 老 院 将 构 成 罪 行,经 法 庭 定 罪 后 可 处 第 6 级 罚 款(现 时 为 港 币 十 万 元)及 监 禁 两 年 ,并 可 就 罪 行 持 续 的 每 一 天 另 处 以 每 天 罚 款 港 币 一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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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老 院 发 牌 相 关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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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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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安 老 院 牌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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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罪 、 警 告 及 牌 照 被 撤 销 或 拒 绝 续 期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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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老 院 名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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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务 处 向 安 老 院 发 出 的 通 函 及 / 或 指 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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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例 、 规 则 及 实 务 守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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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 老 院 实 务 守 则 》 2020 年 1 月 ( 修 订 版 ) 有 关 参 考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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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舍 药 物 管 理 指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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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舍 药 物 管 理 指 南 (第 一 、二 、三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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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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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健 员 训 练 课 程 及 保 健 员 注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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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保 健 员 训 练 课 程 及 保 健 员 注 册 的 详 情 ,请 按 此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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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方 式 递 交 安 老 院 的 新 牌 照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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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方 便 市 民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安 老 院 的 新 牌 照 申 请,由 2021 年 10 月 27 日 起,巿 民 除 可 透 过 现 有 安 排,亦 可 填 写 电 子 表 格 和 上 载 有 关 证 明 文 件,于 网 上 递 交 申 请 予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务 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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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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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援 新 入 职 安 老 院 和 残 疾 人 士 院 舍 员 工 分 享 会」参 考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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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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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宽 安 老 院 高 度 限 制 以 用 作 住 宿 用 途 的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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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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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务 处(牌 照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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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对 安 老 院 的 服 务 有 任 何 查 询、建 议 或 投 诉 , 请 于下 列 办 公 时 间 与 牌 照 处 联 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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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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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 期 一 至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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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午 8 时 45 分 至 下 午 1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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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午 2 时 至 下 午 6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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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众 假 期 休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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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络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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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
香 港 黄 竹 坑 业 勤 街 23 号 THE HUB 6 楼 |
电 话 |
: |
3184 0729 或 2834 7414 |
传 真 |
: |
2574 4176 或 3106 3058 |
电 邮 |
: |
lorcheenq@swd.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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