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
这项计划旨在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这些人士的受养人(如受害人死亡)迅速提供经济援助。此计划无须考虑受惠人的经济状况,或有关交通意外是因谁人的过失而造成。援助金按受害人的伤亡情况支付;至于财物损失,则不在援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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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资格
- 有关意外须属于《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229章)所指的交通意外,并已向警方报案。
- 受害人在意外发生时合法留在香港。
- 申请须在意外发生日期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 受害人因该意外死亡/永久伤残;或留医不少于三天/由注册医生/注册中医证明病假不少于三天。
(警告 : 骗取交通意外伤亡援助金乃属刑事罪行,申请人除丧失领取援助的资格外,并可能根据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而被起诉,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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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办法
申请人可在本网页下载申请表格,并于填妥后经下列途径递交至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组 :
- 邮寄或直接递交;
- 传真;或
- 电子邮件或网上表格。
除因特别情况外,申请人须亲往该组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申请人将获书面通知申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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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服务费用
无需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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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查询
办事处:
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邮地址:
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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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组
九龙旺角联运街30 号旺角政府合署1 楼 101 室
2832 4615-6
2893 8690
tavaenq@swd.gov.hk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时
下午2时至下午6 时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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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可供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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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件内容须以Adobe(R) acrobat(R) reader阅读, 阅读软件可在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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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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