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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目的
关爱基金(基金)于2011年9月推出「为严重残疾人士提供特别护理津贴」项目,为居于社区、没有申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严重残疾人士提供特别护理津贴,以协助他们购买护理用品及服务,或作其他与护理照顾有关的用途,项目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及2018年11月延续推行。2018年延续项目已于2019年2月28日截止申请。基金按现行运作模式延续推行项目至2023年9月底,继续为2018年延续项目下的现有受惠人在持续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提供最多35个月的津贴。本项目由社会福利署(社署)继续负责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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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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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受惠人无须重新递交申请,社署会按现时的安排每季发放津贴予现有受惠人。
- 若现有受惠人于延续推行项目津贴期内(即2020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年龄仍在60岁以下及继续领取高额伤残津贴,将获发放最多为期35个月的津贴;若受惠人在该段期间停止领取高额伤残津贴或年满60岁,其将可获发放的津贴会至有关情况改变的当月为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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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根据现有受惠人在2018年延续项目提出申请前3个月的平均每月家庭入息(即不超过相关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的100%、超过100%至125%,及超过125%至150%),厘定其全期可获得的津贴额;津贴额分为全额(每月2,000元)、四分之三额(每月1,500元)及半额(每月1,000元)。现有受惠人在持续符合资格的情况下,会继续获发于2018年延续项目时获批的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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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将会按季发放。由2021年2月底起,社署会陆续将符合资格人士首季的津贴直接存入其领取高额伤残津贴的银行帐户,并会定时核实及按季发放其可领取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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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2020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受惠人如不符合资格,其津贴会在其不再符合资格月份的下一个历月开始停止发放;有关人士若于上述期间再符合项目申领资格(即再次领取高额伤残津贴而年龄在60岁以下),可于2023年9月30日或之前再向社署关爱基金组提出申请。社署会根据其在上述期间的情况,发放其可获得的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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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监护人/受委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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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监护人/受委人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确及完整,如有关的资料有任何改变,应尽快向社署关爱基金组申报。此外,任何经核实多领的款项必须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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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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