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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筹款许可证(卖旗日/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

 

香港的筹款活动由政府不同的政策局和部门根据相关的法例负责规管。社署属其中一个负责监管筹款活动的政府部门。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17)(i)条的规定,任何人士为慈善用途在公众地方组织、参与或提供设备以进行任何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或为获取捐款而交换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必须已取得社署署长发出的许可证。

社署就以下三类在公众地方举行的慈善筹款活动签发公开筹款许可证,包括:卖旗日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

所有获发许可证的机构须遵守许可证的条件,如有任何违反许可证条件的情况,社署会考虑发出书面告诫、撤回许可证、拒绝处理有关申请或公布违规机构的名单,详情如下:

项目/名称档案下载
「公开筹款许可证涵盖范围一般指引」PDF版
「违反许可证条件的后果」PDF版
严重违规机构名单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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