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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肢体伤残人士综合支援服务

简介

支援需要经常护理照顾的严重肢体伤残人士,以及减轻他们在医疗器材及医疗消耗品等方面的负担,让他们可以持续留在熟悉的社区中生活。

服务内容

  • 加强为严重肢体伤残人士提供的支援服务,为他们作好离院准备,并配套综合到户服务,协助他们全面融入社群;
  • 提供援助以供租用辅助呼吸医疗仪器及购买医疗消耗品;及
  • 加强对家人/照顾者的支援,减轻他们的压力。

现金津贴

  • 为需要依赖辅助呼吸医疗仪器人士提供的援助项目:
    1. 「租用辅助呼吸医疗仪器特别津贴」;
    2. 「购买与辅助呼吸医疗仪器相关医疗消耗品特别津贴」。
  • 2项援助项目的津贴上限各为每月2,500元,申请人须接受入息及资产审查。

综合到户支援服务

  • 个案管理服务;
  • 离院前的支援服务;
  • 离院后的到户专业支援服务;
    1. 护理服务;
    2. 康复训练(物理治疗、职业治疗及言语治疗);
    3. 个人照顾服务;
    4. 接送服务;
    5. 照顾者支援服务;
    6. 家居暂顾服务;
    7. 社会工作服务;
    8. 接载服务;
    9. 非办公时间紧急支援服务;
    10. 膳食支援服务(由个案经理按服务使用者的需要统筹,膳食费用由服务使用者自付)。

【年满60岁或以上的严重肢体伤残人士可自由选择接受(1)「严重残疾人士家居照顾服务」/「严重肢体伤残人士综合支援服务」或(2)为长者提供的「综合家居照顾服务/改善家居及社区照顾服务/长者日间护理中心/长者社区照顾服务券」,惟申请者须接受相关评估以决定其资格,亦不可在同一时间接受两个类别的服务。60岁以下的严重肢体伤残人士,则视乎资格只可选择使用「严重残疾人士家居照顾服务」或「严重肢体伤残人士综合支援服务」。为避免服务重叠,申请人/监护人/受委人须在申请服务时向服务营办机构提供没有使用其他津助非政府机构同类服务的相关声明,并同意服务营办机构联络其他相关机构以核实资料。】

申请资格

现金津贴

  1. 需要依赖辅助呼吸医疗仪器的人士1(详情请浏览服务简介);以及
  2. 现正租用附件一(请下载服务简介浏览附件一)开列的辅助呼吸医疗仪器及/或使用附件二(请下载服务简介浏览附件二)开列的医疗消耗品;以及
  3. 家庭每月入息不得超过入息上限规定:根据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政府统计处公布的最新「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按季统计报告」中之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的150%而厘定。
    • 家庭入息为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的100%或以下可获全额津贴(最高每月津贴2,500元);
    • 家庭入息为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的100%以上至125%可获四分之三津贴(最高每月津贴1,875元);
    • 家庭入息为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的125%以上至150%可获半额津贴(最高每月津贴1,250元);以及
  4. 家庭的资产不得超过房屋委员会租住公屋申请的资产限额(以房屋委员会在申请人递交申请时最新公布的租住公屋申请的资产限额为准。);以及
  5. 没有从其他资助来源2(详情请浏览服务简介)获得任何有关辅助呼吸医疗仪器/医疗消耗品的津贴。
    以及
  6. 在社区中生活,并正领取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高额伤残津贴;或
  7. 现正留院但有确实的离院计划,且有需要租用或已开始租用附件一(请下载服务简介浏览附件一)开列的辅助呼吸医疗仪器及/或已开始购买附件二(请下载服务简介浏览附件二)开列的医疗消耗品,但并无领取任何有关援助的人士,并获公立医院/诊所医生评定其伤残等同申领公共福利金计划下高额伤残津贴人士的程度;或
  8. 需要依赖辅助呼吸医疗仪器并曾领取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高额伤残津贴的人士,但因转到政府资助的院舍(包括津助/合约院舍及参与不同买位计划院舍的资助宿位)或医院管理局辖下任何公立医院及机构接受住院照顾,或在教育局辖下的特殊学校寄宿,而改领普通伤残津贴,且仍需租用或已开始租用附件一(请下载服务简介浏览附件一)开列的辅助呼吸医疗仪器及/或购买附件二(请下载服务简介浏览附件二)所开列的医疗消耗品。

综合到户支援服务

  1. 需要使用辅助呼吸医疗仪器和经常接受护理,并在社区居住的严重肢体伤残人士(不论是否符合领取上述现金津贴的资格);或
  2. 在社区居住的四肢瘫痪病人;或
  3. 经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评定与四肢瘫痪人士有同等康复/照顾需要的严重肢体伤残人士;或
  4. 经「严重残疾人士家居照顾服务评估工具」评定为合资格接受服务的严重肢体伤残人士;或
  5. 上文(a),(b),(c)及(d)段的服务使用者如正入住政府资助的院舍或医院管理局辖下任何公立医院及机构,或在特殊学校寄宿,他们会在返家渡假期间获提供服务;或
  6. 上文(a),(b),(c)及(d)段的服务使用者如正居于自负盈亏残疾人士院舍,他们不会获安排接受个人护理、接送、接载及家居暂顾服务,因该等院舍的经营者已经以常规服务的形式向服务使用者提供这些服务。

费用

收费类别费用
(I) 全套服务$1,002 (每月收费上限)
本服务包括: 
个人照顾服务每小时$33
接送服务每小时$33
家居暂顾服务每小时$33
康复训练服务每小时$33
护理服务(由保健员提供)每节$33 *
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言语治疗师到访服务每节$52 *
护士到访服务每节$43 *
(II) 其他服务 
接载服务每程$10

* 每节时间最短为45分钟。

申请手续

直接或经社工向服务营办机构提出申请,有关申请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手续(适用于现金津贴)

申请人如未满18岁,或经医生证明身体状况不适宜作出声明,应由现时获社署核准代其申领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普通伤残津贴或高额伤残津贴的监护人/受委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监护人/受委人须将填妥的申请表连同所需文件寄回或交回申请人住址所属的服务营办机构。

审批申请及津贴发放(适用于现金津贴)

  • 「综合支援服务」援助项目接受以家庭为申请的单位,不同家庭成员人数各有指定的入息及资产限额。服务营办机构会根据申请时的家庭资产及每月入息,厘定其全期可获得的津贴额。两项援助项目的津贴上限各为每月2,500元。
    - 入息限额:根据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政府统计处公布的最新「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按季统计报告」中之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的150%而厘定。
    (a) 家庭入息为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的100%或以下可获全额津贴(最高每月津贴2,500元)
    (b) 家庭入息为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的100%以上至125%可获四分之三津贴(最高每月津贴1,875元)
    (c) 家庭入息为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的125%以上至150%可获半额津贴(最高每月津贴1,250元)
    - 资产限额:根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房屋委员会最新公布的租住公屋申请的资产限额的水平而厘定,但计算家庭资产净值并不包括申请人及与其在港同住家庭成员自住的物业及生财工具。
  • 发放的津贴额视乎获认可申索项目的实际费用而定,并以前述金额为上限。在完成财政状况评估后,符合资格人士将由申请日期起开始计算津贴,并会按季发放,其申领津贴的资格一般须按年由服务营办机构进行检讨,有关津贴将按季经其领取伤残津贴的银行帐户发放。
  • 服务营办机构会定时核实符合资格人士按季可领取津贴的资格,受惠人若在津贴期内不再符合资格(例如已停止使用有关辅助呼吸医疗仪器或家庭经济状况有变),有关津贴会停止发放。申请人若再符合申领资格,可向服务营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监护人/受委人的责任(适用于现金津贴)

申请人/监护人/受委人须递交详尽的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资料以供服务营办机构核实。提供的资料必须真确及完整,有关的资料如有任何改变(例如已停止使用有关辅助呼吸医疗仪器或家庭经济状况有变),应尽快向服务营办机构申报。此外,如核实有任何多领的款项,他们必须退还。

1 为确立申请人对辅助呼吸医疗仪器及医疗消耗品的需要,可能需要公立医院/诊所的专业医疗/辅助医疗人员的推荐。

2有关租用辅助呼吸医疗仪器的津贴,申请人必须现时没有领取政府或任何慈善基金(例如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撒玛利亚基金、仁济永强全瘫病人基金、仁济传心传义基金等)的津贴,以支付辅助呼吸医疗仪器的租金,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三年内,不曾接受政府或上述任何慈善基金的援助,以购买辅助呼吸医疗仪器(如有关仪器已经损坏则属例外)。有关购买医疗消耗品的津贴,申请人必须现时没有领取政府或任何慈善基金(例如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撒玛利亚基金、仁济永强全瘫病人基金、仁济传心传义基金等)的津贴,以支付购买医疗消耗品的费用。

服务营办机构

区域香港岛及九龙新界
服务地区中区、西区、南区、离岛、东区、湾仔、 九龙城、油尖旺、深水埗、 黄大仙、观塘及将军澳沙田、大埔、北区、西贡、 荃湾、葵青、屯门、 元朗及天水围
机构名称循道卫理杨震社会服务处保良局
地址九龙深水埗丽安邨
丽德楼地下6-10号

香港柴湾兴华(二)邨
安兴楼501-502室
新界荃湾象山邨商场
RB2号铺

新界大埔颂雅路11号
富蝶邨社会服务大楼地下低层
联络电话3959 17003708 8690
传真号码3425 49943708 8693
电邮地址iss@yang.org.hkiss.apply@poleungkuk.org.hk

服务单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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