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居港规定

A. 居港规定

申请人必须:

  1. 是香港居民;
  2. 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不少于1年;及
  3. 在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后,在香港总共居住满1年(即由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至申请日前)。居港1年的日数无须连续或紧接在申请日前。申请日前不超过56天的离港日数(不论连续或间断),亦视为在港居住。

注﹕

  1. 非香港居民并不符合综援计划的申请资格。这些人士包括非法在港居留的人士,以及并非以居留目的获准合法在港逗留的人士(例如输入劳工及访客)。
  2. 18岁以下的香港居民可获豁免上述(2)及(3)项的居港规定。
  3. 在特殊情况下,社署署长可考虑运用酌情权,向未符合居港规定的综援申请人发放援助。

以下类别的人士一律不具资格申请综援:

 

  1. 正透过各项人才及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获准在港逗留的人士及其受养人,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职专毕业生留港计划、一般就业政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技术专才类别)、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及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及
  2. 正持学生签证、受训签证在港逗留的人士及其受养人、正持工作假期计划签证在港逗留的人士及领事相关人员。

至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