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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管釋囚計劃

與懲教署合作提供的服務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目 標
根 據 「 監 管 釋 囚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四 百 七 十 五 章 ) ﹐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懲 教 署 合 辦 的 「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成 立 。 計 劃 主 要 提 供 善 後 服 務 予 成 年 釋 囚 ﹐ 透 過 監 管 和 輔 導 ﹐ 引 導 及 協 助 他 們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 成 為 奉 公 守 法 的 市 民 。
   
服 務 對 象
經 監 管 釋 囚 委 員 會 評 定 要 遵 守 監 管 令 之 囚 犯  。
   
服 務 內 容
到 懲 教 所 作 釋 前 探 訪 ﹐ 評 估 囚 犯 的 需 要 ﹐ 協 助 他 們 釐 定 更 生 計 劃 ﹐ 為 重 返 社 會 作 好 准 備 。
 
與 受 監 管 者 及 其 家 人 於 其 居 所 或 工 作 地 點 定 期 會 面 ﹐ 提 供 監 督 和 輔 導 ﹐ 以 協 助 他 們 重 過 新 生 。
   
監 管 釋 囚 委 員 會 簡 介
所 有 監 管 令 之 期 限 及 條 件 均 由 「 監 管 釋 囚 委 員 會 」 決 定 。 此 委 員 會 為 一 獨 立 法 定 組 織 ﹐ 由 現 任 或 曾 任 高 等 法 院 或 地 方 法 院 司 法 職 位 的 人 士 出 任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 並 最 少 有 六 名 其 他 成 員 ﹐ 包 括 懲 教 署 署 長 代 表 ﹑ 警 務 處 處 長 代 表 ﹑ 社 會 福 利 界 代 表 ﹐ 以 及 三 名 分 別 在 精 神 科 ﹑ 心 理 學 及 刑 法 方 面 具 備 有 關 經 驗 和 專 業 知 識 的 人 士 。
   
覆 檢 申 請
當 事 人 若 對 監 管 令 期 限 及 條 件 有 任 何 異 議 ﹐ 可 以 於 委 員 會 作 出 監 管 令 時 或 之 後 的 任 何 時 間 ﹐ 以 書 面 申 請 覆 檢 ﹐ 惟 次 數 只 限 一 次 。 
   
其 他 資 料
所 有 當 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 將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各 項 守 則 去 處 理 。
 
「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服 務 均 不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地 址 及 電 話
香 港 柴 灣 樂 民 道 3 號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醫 院 高 級 職 員 宿 舍 F 座 20 樓 A 及 B 室
電 話 ﹕ 2896 7318
傳 真 ﹕ 2558 0595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8 時 45 分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午 飯 時 間 : 下 午 12 時3 0 分 至 下 午 1 時 30 分)
(星 期 六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其 他 語 文
 

印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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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爾文

旁遮普文

塔加拉文

泰文

烏都文

越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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