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
綜援計劃的目的,是以入息補助方法,為那些在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提供安全網,使他們的入息達到一定水平,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
1.
|
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獲得援助﹕
A.
|
居港規定
申請人必須﹕
(i) |
是香港居民;
|
(ii) |
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不少於一年;及 |
(iii)
|
在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後,在香港總共居住滿一年(即由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至申請日前)。居港一年的日數無須連續或緊接在申請日前。申請日前多達56天的離港日數(不論連續或間斷),亦視為在港居住。
|
註﹕
(1) |
非香港居民並不符合綜援計劃的申請資格。這些人士包括非法在港居留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居留目的獲准合法在港逗留的人士,即那些須受《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條訂明的逗留條件規限的人士(例如訪客及輸入勞工)。 |
|
|
(2) |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ii)及(iii)項的居港規定。 |
|
|
(3) |
在特殊情況下,社會福利署署長可考慮運用酌情權,向未符合居港規定的綜援申請人發放援助。
|
|
|
|
|
|
|
|
B.
|
經濟狀況調查
申請人必須通過入息及資產的審查﹕
- 入息審查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每月可評估的總入息必須低於他們在綜援計劃下所認可的每月需要總額。
- 資產審查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包括土地/物業、現金、銀行存款、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年金計劃的投保保費金額/退保金額、股票及股份的投資及其他可變換現金的資產)總值不得超過本署所定的限額 。
* 包括在香港、澳門、內地或海外所擁有的資產
|
C.
|
身體健全成人的附加準則
15至59歲身體健康正常的申請人,如失業或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入息或工作時數少於本署所定標準,必須積極地尋找全職工作及依照本署規定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
|
|
2.
|
援助金類別
援助金大致可分三類﹕
|
|
A.
|
標準金額
不同類別的受助人可獲不同的標準金額,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
B.
|
補助金
- 長期個案補助金
有年老、殘疾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成員的受助家庭,如連續領取援助金達12個月或以上,可按家庭中這類合資格成員的人數,獲發每年一次的長期個案補助金,作為更換家居用品和耐用品之用。
- 單親補助金
單親家庭每月可獲發單親補助金,以顧及單親人士獨力照顧家庭所面對的特別困難。
- 社區生活補助金
非居於院舍而年老、殘疾、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受助人或年齡介乎60至64歲身體健全的成人受助人,每月可獲發社區生活補助金,為他們留在社區生活提供更有利的條件。
d. 交通補助金
年齡介乎12至64歲並經醫生證明殘疾程度達100%或需要經常護理的嚴重殘疾人士,每月可獲發交通補助金,以鼓勵他們多些外出參與活動,從而促進他們融入社會。
e. 院舍照顧補助金
居於非資助院舍而年老、殘疾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受助人,每月可
獲發院舍照顧補助金,以減輕他們的院費負擔。
f. 就業支援補助金
年齡介乎60至64歲而身體健全的成人受助人,每月可獲發就業支援補助金,
以鼓勵他們投入勞動市場及持續就業。
|
C.
|
特別津貼
申請人可獲發特別津貼,以應付個人或家庭的特別需要,例如租金、水費及排污費、電話服務相關的開支#、眼鏡費、學費及其他教育費用、醫生建議的膳食、醫療及康復用具等支出。
# 津貼只適用於非居於院舍而年滿18歲人士,有關津貼無須提出申請。
|
|
3. |
申請辦法
申請人可親自前往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用電話、傳真、電郵、郵遞或網上表格方式提出申請,或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在接到申請後,本署職員會安排約見申請人和進行家訪,以查核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及所提供的資料。
|
4. |
服務費用
無需任何費用
|
5.
|
其他資料 (可供下載)
以下文件內容須以Adobe(R) acrobat(R) reader閱讀, 閱讀軟件可在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網站下載。 
|
6. |
網上表格
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登記表格 
|
7. |
社會保障辦事處服務地域範圍
以地區福利辦事處劃分
以社會保障辦事處名稱劃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