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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目的
關愛基金於2011年9月推行「為嚴重殘疾人士提供特別護理津貼」項目,為居於社區、沒有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嚴重殘疾人士提供特別護理津貼,以協助他們購買護理用品及服務,或作其他與護理照顧有關的用途,項目分別於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1月延續推行。關愛基金現再次延續推行項目,向符合資格的嚴重殘疾人士提供最多24個月的津貼。本項目由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負責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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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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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2018年7月31日,年齡在60歲以下並正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高額傷殘津貼;及
- 在社區居住(註一),並符合相關每月家庭入息規定 [即申請人及與其在港同住家庭成員的每月家庭入息不超過相關住戶人數的入息限額(附件),而資產則不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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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
即沒有在受政府資助的院舍(包括津助/合約院舍及參與不同買位計劃院舍的資助宿位)或醫院管理局轄下所有的公立醫院及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在教育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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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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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的人士可提出申請。申請人如未滿18歲,或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作出聲明,應由現時獲社署核准代其申領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高額傷殘津貼的監護人/受委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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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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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申請及津貼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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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二: |
在2018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間,受惠人士如不符合資格,其津貼會在有關受惠人士不再符合資格該月的下一個月份開始停止發放;有關人士若於上述期間再符合項目申領資格(即再次領取高額傷殘津貼而年齡在60歲以下),可於2020年10月31日或之前再向社署關愛基金組提出申請。社署會根據其在上述該段期間的情況,發放其可獲得的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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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監護人/受委人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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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監護人/受委人所提供的資料必須真確及完整,如有關的資料有任何改變,應盡快向社署關愛基金組申報。在社署抽查其個案時,他們必須提交詳盡的資料以供核實。此外,如核實有任何多領的款項,他們必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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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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