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背景及目的
關愛基金(「基金」)於2014年6月推出為期兩年的「為低收入家庭護老者提供生活津貼試驗計劃」,旨在向低收入家庭護老者發放生活津貼,以補貼其生活開支,並讓有長期護理需要的長者可在護老者的協助下,得到更適切的照顧及繼續在熟悉的社區安老。試驗計劃第一期及第二期分別獲延續推行至2016年9月及2018年9月,而試驗計劃第三期於2018年10月開展及獲延續推行至2021年3月。基金將於2021年4月開展試驗計劃第四期至2023年9月,為期30個月,並由社會福利署(「社署」)負責推行。
|
|
|
|
 |
申請資格
|
申請人,即為有關長者提供照顧的護老者(「護老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
|
|
家庭每月入息限額
(有關入息上限乃參考政府統計處公布的 2019 年從事經濟活動的家庭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的75%而釐定,並適用於整個試驗計劃第四期。) |
|
|
|
住戶人數 |
每月入息上限(元) |
1 |
15,100 |
2 |
22,000 |
3 |
26,800 |
4 |
33,500 |
5 |
40,200* |
6或以上 |
42,900* |
|
|
* 五人及六人或以上住戶每月入息上限沿用2017年第四季綜合住戶統計調查報告中的全港相關住戶五人及六人或以上住戶每月入息限額。 |
|
|
註一: |
年齡未滿15歲的人士,或已被社署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評定為身體機能有中度或嚴重缺損的人士,或正在中央輪候冊上輪候資助長期護理服務的人士,或傷殘津貼受惠人,將不會被視為合適及有能力的護老者,並不符合資格申領試驗計劃第四期津貼。 |
|
註二: |
護老者提供予長者的照顧指日常生活的獨立活動,例如膳食、家務、藥物管理、購買日常生活必需品及接送服務等,及/或長者日常生活中所需的個人照顧及協助,例如協助長者走動、穿衣、如廁及個人衞生等。對於部分照顧患有行為或情緒問題的長者的護老者可能須要先平伏有關長者的行為或情緒後才能提供上述日常生活照顧,所涉及平伏有關長者的行為或情緒的時間亦可計算在內。另外,護老者出席培訓的時數亦可計算為照顧時數。 |
|
註三: |
家庭成員一般意指與申請人在香港居於同一住處,並有緊密經濟聯繫的住戶(但不包括因僱傭關係所引起的經濟聯繫)。此定義包括家庭成員及共同負擔或須共同負擔生活所需的人士,有關家庭成員及/或人士必須為香港居民。而家庭每月入息則以遞交申請表月份前三個月的平均收入計算;在申報的三個月以外時間收到的收入不須計算在內。若不屬按月發放的收入,例如雙薪、花紅、約滿酬金、股息等,則須攤除有關時段計算其平均值,收入包括以下項目:
|
1. 工作收入: |
薪酬、雙薪/假期工資、工作津貼、花紅/奬金/佣金/小帳/約滿酬金、提供服務的收入及經商利潤等。 |
2. 其他收入: |
子女供養、親友的經濟資助、贍養費、每月領取的退休金/孤兒寡婦金或恩恤金、投資利潤、定期存款和股票等的利息收益、租金收入等。 |
|
|
但不包括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的強制性僱員供款(即僱員在強積金的5%強制性供款)、由政府提供的經濟援助、慈善捐款,以及基金其他援助項目提供的津貼等。 |
|
|
|
|
 |
申請手續 |
|
|
-
社署會根據中央輪候冊的資料,於2020年12月開始發信予在2018年11月30日或之前已在中央輪候冊上輪候資助長期護理服務而沒有使用任何院舍照顧服務的長者,邀請其護老者申請參與試驗計劃第四期。邀請信內會夾附申請表。
-
試驗計劃第四期的受惠護老者名額為2 000名(已受惠於三期試驗計劃的護老者不計算在內),每名獲邀參加試驗計劃第四期的受照顧長者只可由一位護老者提出申請及領取津貼,若同一位獲邀長者有多於一位護老者,他們須自行協商由哪一位護老者提出申請及領取津貼。
-
申請人須於2021年2月26日或之前,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所需文件,寄回(以郵戳日期為準)或交回社署關愛基金組:
|
|
|
 |
審批申請 |
|
|
-
社署會根據申請人遞交的資料處理其申請。完成審批後,社署會將合資格個案轉介至協助推行試驗計劃第四期的認可服務單位(服務單位)跟進,並向申請人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申請人須於試驗計劃第四期開始時(即2021年4月1日)符合所有資格方可受惠,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最早可於2021年4月開始獲計算津貼。
-
提出申請時,申請人毋須遞交相關的入息證明文件。社署會在處理申請或發放津貼期間抽查個案,並要求有關人士提交詳盡的經濟狀況及相關資料以供核實。
|
|
|
|
|
 |
申請及領取津貼須知 |
|
|
|
|
接受護老者支援服務 |
-
社署會在完成審批後,轉介合資格護老者至服務單位跟進及接受護老者支援服務。社署會按受照顧長者的長期護理服務申請的負責社工所屬的單位或長者所住地區等情況編配合適的服務單位予護老者及其受照顧長者。
-
領取津貼期間,護老者及受照顧長者須與服務單位社工定期會面(包括面談及/或家訪)及接受服務單位所提供的支援服務。
-
護老者在首次與服務單位的社工會面時,須填報「護老者聲明書」,闡述為受照顧長者提供的日常生活照顧,並交回服務單位存檔。
-
護老者須每月按時向服務單位提交親自確認的「照顧時數表」(註四)以安排發放津貼。
-
服務單位的社工會定期與護老者及受照顧長者會面,以了解長者的情況及護老者的照顧能力,讓社工可提供適切的輔導,以鞏固/提升護老者的照顧能力。社工亦可就長者/護老者的福利需要及照顧計劃提供支援和輔導,並在有需要時轉介護老者及受照顧長者接受合適的社區支援服務。
-
服務單位的社工亦會與處理受照顧長者的長期護理服務申請的負責社工保持聯絡,並與相關的社區照顧服務單位保持溝通,讓長者獲得合適及所需的服務組合。
-
除因長者搬遷外,社署建議在一般情況下護老者應持續接受同一服務單位所提供的支援服務。如因長者搬遷而需轉換服務單位,護老者須向正為其提供服務的服務單位提出有關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例如新住址資料),該服務單位會將有關資料轉交社署以安排轉介至另一服務單位繼續跟進。在社署未正式確認已安排另一服務單位前,原有的服務單位會繼續為該個案提供支援服務。
|
註四: |
服務單位的社工與護老者會面時,將會提供有關表格。填報「照顧時數表」的時間是以一個曆月為單位,每月最後一天為該曆月的完結日。 |
|
|
|
|
|
參加照顧者培訓課程 |
-
服務單位會為護老者介紹/選擇合適的護老培訓課程,或按受照顧長者的情況,建議護老者參加特定的培訓課程,以提升其照顧能力。
-
護老者出席培訓的時數可計算為照顧時數。如有需要,服務單位會為護老者提供適切協助,例如為受照顧長者安排暫託服務或義工到訪服務,讓護老者能參加培訓,或暫時紓緩其長時間照顧長者的壓力。
-
如護老者參加收費的護老培訓課程及/或因參加培訓課程而產生相關開支(例如相關的暫顧服務開支),護老者在試驗計劃第四期下可獲發還合共最多1,000元的培訓費用。護老者須向其服務單位提交已繳交的培訓課程費用及/或因參加培訓課程而產生的相關開支的正本單據,以實報實銷方式申領發還培訓課程及/或相關開支的費用,申領獲確認後,社署會向護老者發還有關費用,並將之直接存入護老者用以領取本津貼的銀行帳戶。
|
|
|
|
津貼發放 |
-
如符合資格的護老者在試驗計劃第四期開展時(即2021年4月),已經為受照顧長者提供最低要求的照顧時數,則最早可於2021年4月開始獲計算津貼,而津貼為期最長至2023年9月底。
-
護老者須向其服務單位提交每月填報及親自確認的「照顧時數表」,方可獲發放津貼,並須於服務單位指定的日期前提交該表,以在當月獲發放上一個曆月的津貼;否則,津貼將會順延發放(請參考註五的例子)。
-
護老者經服務單位檢視所提供照顧時數後,可每月獲發放2,400元津貼;如護老者需同時照顧多於一名符合申請資格內所述條件的長者,而服務單位認為該護老者有能力適合同時照顧超過一名長者,該護老者則每月可獲發放最多4,800元津貼(註六)。
-
領取津貼期間,如護老者/受照顧長者的家庭或身體狀況有變以致不再符合領取津貼的資格(例如長者已入住安老院舍/離世/長時間離港,或護老者開始領取綜援/長者生活津貼/傷殘津貼/長時間離港等),護老者須立即通知社署或其服務單位,以停止發放津貼。護老者所領取的津貼將由護老者/受照顧長者情況改變時的下一個曆月停止發放。
-
由於每位受照顧長者在同一時間只可有一位護老者申請護老者津貼,如該護老者於試驗計劃第四期完結前已停止領取津貼,其他符合資格的護老者可於三個月內向社署重新提出申請。如新的申請者獲確認符合資格,他將可由合資格月份開始獲發放津貼最長至2023年9月底(合資格月份以社署接獲新護老者的申請當月或上一名護老者停止領取津貼的下一個月份計算,以較遲者為準)。
-
護老者如基於某些原因,例如離港外遊或入住醫院接受診治,又或因受照顧長者離港外遊或入住院舍接受暫託服務等,而在某曆月內有一段時間未有/不需為受照顧長者提供照顧,但仍能提供每月最低要求照顧時數,護老者仍可獲發放該月津貼(註七)。若護老者未能於該月提供每月最低要求照顧時數(長者入住院舍接受暫託照顧或護老者/長者離港外遊的時段將不獲計算照顧時數),他將不會獲發該月的津貼。
|
註五: |
津貼發放的例子:
跟進護老者甲的服務單位規定護老者須於每月的6日或之前親身提交已確認的「照顧時數表」。護老者甲於6月3日向其服務單位提交了5月份的「照顧時數表」,並獲單位核實,他將可於6月底獲社署發放5月份的津貼。但若護老者甲於6月7日才向其服務單位提交5月份的「照顧時數表」,5月份的津貼將順延至7月底才可獲發;如他於7月依時(即7月6日或之前)提交6月份的「照顧時數表」,他會於7月底同時獲發5月及6月兩個曆月的津貼。 |
|
|
註六: |
每位受照顧的長者在同一時間只可有一位護老者申請津貼。受惠於試驗計劃第四期的長者,不能同時受惠於基金下「為低收入的殘疾人士照顧者提供生活津貼試驗計劃」第三期。試驗計劃第四期的津貼將計算在「在職家庭津貼計劃」的家庭入息內。 |
|
|
註七: |
於試驗計劃第四期下,若受照顧的長者與護老者一同離港而持續獲護老者照顧(以一次,以及連續不超過30天為上限),其護老者的照顧時數仍可計算在內。 |
|
|
|
|
|
 |
申請人的責任 |
|
|
|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須詳閱申請表第六部分「申請人聲明及承諾」,並簽署確認。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必須真確及完整,若有關資料有任何改變,須盡快向社署或所屬的服務單位申報。在社署抽查其個案時,申請人必須提交詳盡的資料以供核實。如社署核實有任何多領的津貼,申請人必須退還。
|
|
|
|
|
 |
下載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