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籌款許可證(賣旗日/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
香港的籌款活動由政府不同的政策局和部門根據相關的法例負責規管。社署屬其中一個負責監管籌款活動的政府部門。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17)(i)條的規定,任何人士為慈善用途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必須已取得社署署長發出的許可證。
社署就以下三類在公眾地方舉行的慈善籌款活動簽發公開籌款許可證,包括:賣旗日、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及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
所有獲發許可證的機構須遵守許可證的條件,如有任何違反許可證條件的情況,社署會考慮發出書面告誡、撤回許可證、拒絕處理有關申請或公佈違規機構的名單,詳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