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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標準

「服務表現監察制度」由社會福利署與業界共同設立,透過《津貼及服務協議》訂明相關要求,包括基本服務規定、服務量和服務成效標準,並按16項服務質素標準,以評估受資助單位的服務表現。

基本服務規定

基本服務規定是因應個別服務而指定的一些必要基本要求,例如營運時間(例如星期一至五早上8時至下午6時或24小時運作)、基本人員編制(例如護士),以及遵從相關條例及/或規定的要求。
「基本服務規定」自我評估表

服務量標準

服務量標準用作衡量服務量。營辦者須逹至協定的服務量水平,例如服務個案數目、小組及活動數目,以及使用率或入住率。

服務成效標準

服務成效標準用作評估服務成效。營辦者須達至協定的服務成效水平,例如服務使用者及/或其家人的滿意率。

服務質素標準

「服務質素標準」按以下4項原則,訂明服務單位在管理和提供服務方面應達到的質素水平:

  • 明確界定服務的宗旨和目標,運作形式應具透明度;
  • 有效管理資源,管理方法應靈活變通、不斷創新及持續改善服務質素;
  • 鑑定並滿足服務使用者的特定需要;及
  • 尊重服務使用者的權利。

現時共有16項「服務質素標準」,當中每項均有一套「準則」及「評估指標」說明。這些「準則」及「評估指標」均為一般性的基本要求,服務營辦者可根據各要求,以合適的方法應用於個別服務類別或服務單位中,以符合「服務質素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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