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新規定的實施日期
- 2023年6月16日起
項目 | 規定 |
|---|
| 院舍向社署申請批准其建議的人手安排 | - 院舍須按其住客的護理需要及作息時間設定「特定鐘點」,並向社署申請批准其建議的「特定鐘點」人手安排
|
- 2024年6月16日起
項目 | 規定 |
|---|
| 加強對院舍營辦人的問責 | - 新增牌照申請人及院舍營辦人須符合「適當人選」的規定
- 申請牌照/牌照續期時須提名一名院舍的負責人
- 加強院舍負責人、董事及合夥人等的法律責任
|
| 提高最低人手規定 | - 高度照顧院舍
- 延長護理員與住客1:20人手比例的時段,由修例前每天8小時上調至10小時註1
- 延長護理員與住客1:40人手比例的時段,由修例前每天7小時上調至14小時(在上述10小時以外),並取消護理員與住客1:60的人手比例
- 當有住客在院舍內的任何時間,須有一名員工在場及當值
- 中度照顧院舍
- 除非有一名護士當值,否則每天至少有6小時註1就每60名住客有一名保健員當值註4
- 提高助理員註2與住客的人手比例,由修例前每天11小時註1的1:40上調至1:30
- 每天下午6時至翌日上午7時,殘疾人士院舍須至少有一名員工當值及另一名員工在場
- 當有住客在院舍內的任何時間,須有一名員工在場及當值
- 低度照顧院舍
- 當有住客於上午7時至下午6時在院舍內的任何時間,須有一名員工在場及當值
|
| 調高每名住客的最低人均樓面面積 | - 新高度照顧院舍註3
- 新中度照顧院舍及低度照顧院舍註3
|
| 引入院舍主管註冊制度 | - 新增主管註冊制度 、續期機制及申報規定
|
| 改善保健員註冊制度 | - 設立保健員註冊 制度的續期機制
- 新增保健員註冊或註冊續期有效期及申報規定
|
| 優化施用藥物、使用約束措施和維護住客尊嚴及私隱的規定 | - 院舍須妥善存放藥物;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表列中醫為任何住客處方的藥物,只可按照該處方對該住客施用
- 使用最低限制程度、安全及適當的約束措施,以及遵從社署署長發出的實務守則中使用約束措施須取得同意的規定
- 提供個人照顧服務和施行護理程序時,須提供足夠設備或採取足夠措施,維護住客的尊嚴及私隱
|
| 調高某些罪行的罰則 | 調高下列罪行的罰則: - 無牌營辦院舍
- 院舍營辦人違反關於人手、備存紀錄、提交圖則、提交收費詳情和確保廣告載有某些資料的規定
- 院舍主管違反關於呈交員工名單、備存紀錄、提供資料和就表列傳染病作出報告的規定
- 妨礙消防處人員視察院舍
|
| 廢除安老院的豁免證明書制度 | - 《安老院條例》有關豁免證明書的條文已廢除
|
- 2025年6月16日起
項目 | 規定 |
|---|
| 引入院舍主管註冊制度 | - 院舍營辦人須僱用註冊主管或註冊主管(臨時)
|
- 2026年6月16日起
項目 | 規定 |
|---|
| 提高最低人手規定 | - 高度照顧院舍
- 每天至少有13小時註1就每60名住客有一名護士或就每30名住客有一名保健員當值註4
|
- 2028年6月16日起
項目 | 規定 |
|---|
| 提高最低人手規定 | - 多於60名住客的高度照顧院舍:每天至少有8小時註1同時有不少於一名護士及一名保健員當值註4
|
| 調高每名住客的最低人均樓面面積(適用於2024年6月16日前已持牌或已提出牌照申請的院舍) | - 高度照顧院舍:每名住客的最低人均樓面面積為8平方米
|
- 2032年6月16日起
項目 | 規定 |
|---|
| 調高每名住客的最低人均樓面面積(適用於2024年6月16日前已持牌或已提出牌照申請的院舍) | - 高度照顧院舍:每名住客的最低人均樓面面積為9.5平方米
- 中度照顧院舍及低度照顧院舍:每名住客的最低人均樓面面積為8平方米
|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指定的日期
項目 | 規定 |
|---|
提高最低人手規定 | - 住客為60名或以下的高度照顧院舍:每天至少有8小時註1同時有不少於一名護士及一名保健員當值註4
|
註1:設在指明期間內(即每日上午6時至下午10時)
註2:助理員指擔任廚子、家務傭工、司機、園丁、看守員、福利人員或文員等職務的人,但不包括護士、保健員或護理員
註3:自2024年6月16日或之後提出牌照申請的院舍
註4:就有關護士及保健員的人手規定,安老院的要求為在場及當值
以上內容只供參考,一切應以法律原文為準。詳情請參考《安老院條例》、《安老院規例》、《殘疾人士院舍條例》、《殘疾人士院舍規例》及《2023 年院舍法例( 雜項修訂) 條例》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