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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所

簡介

按照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條例》的規定,為殘疾兒童及青少年提供臨時的住宿安排及照顧,以保障他們的安全。

服務對象

  • 智障及/或肢體傷殘、需要暫時照顧或保護的兒童及青少年。
  • 8歲至18歲以下(如屬受社署署長監護的殘疾兒童,則可達21歲)。

申請手續

轉介社工須於安排有需要的殘疾兒童及青少年入住收容所前,向收容所的院長諮詢。由於收容所為24小時運作,故若院長不在,可與當值職員聯絡。申請不會收取任何費用。

費用

免費。

服務單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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