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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規定

A. 居港規定

申請人必須:

  1. 是香港居民;
  2. 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不少於1年;及
  3. 在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後,在香港總共居住滿1年(即由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至申請日前)。居港1年的日數無須連續或緊接在申請日前。申請日前不超過56天的離港日數(不論連續或間斷),亦視為在港居住。

註﹕

  1. 非香港居民並不符合綜援計劃的申請資格。這些人士包括非法在港居留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居留目的獲准合法在港逗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及訪客)。
  2.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2)及(3)項的居港規定。
  3. 在特殊情況下,社署署長可考慮運用酌情權,向未符合居港規定的綜援申請人發放援助。

以下類別的人士一律不具資格申請綜援:

 

  1. 正透過各項人才及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准在港逗留的人士及其受養人,計劃包括但不限於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職專畢業生留港計劃、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技術專才類別)、科技人才入境計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及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及
  2. 正持學生簽證、受訓簽證在港逗留的人士及其受養人、正持工作假期計劃簽證在港逗留的人士及領事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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