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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2003年批准撥款1億5,000萬元,以在《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條例》下設立「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綜合症」)信託基金(「基金」),以體恤的理由,為綜合症病故者的受供養家屬、部份「綜合症」康復者和部份曾接受類固醇治療引起較長遠的後遺症的「綜合症」'疑似'患者(所指的是在入院時經臨床推定為感染「綜合症」,並曾接受類固醇治療,其後界定為非「綜合症」的人士)發放特別恩恤金或特別恩恤經濟援助。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分別在2007年及2011年批准向基金增加撥款合共1億元。而在《行政長官2017年施政報告》中,亦已公布將向基金再注資5,000萬元,以便繼續支援病患者及其家人。
基金只會涵蓋在2003年3月至6月「綜合症」爆發期間作臨床推定為在香港感染「綜合症」的香港居民。自2006年1月1日起,基金已不再接受新的申請,除非醫院管理局初步認為欲提出申請的人士有可能出現由「綜合症」導致的功能失調。
所發放的援助屬特別和恩恤性質,並建基於不代表承認任何法律責任的前提,而且會在徵詢獨立的委員會後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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