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例、实务守则及参考资料
《残疾人士院舍条例》(下称《条例》)(香港法例第613章)透过社署署长管理的发牌制度规管残疾人士院舍的住宿照顾服务,以达到可接纳的标准。
《残疾人士院舍规例》 (第613章附属法例A)根据《残疾人士院舍条例》第24条所订立,载述有关残疾人士院舍的营办、管理及监管的规定。
任何人士在未持有有效的牌照的情况下营办、料理、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残疾人士院舍将构成罪行,经法庭定罪后可处第6级罚款(现时为港币10万元)及监禁2年,并可就罪行持续的每1天另处以每天罚款港币1万元。
《残疾人士院舍条例》及《安老院条例》(第459章)彼此为互相豁免的条例。任何院舍如同时符合上述条例所规管的院舍定义,在互相豁免的原则下,该院舍营办人只须根据其中1条条例持有1个牌照,但不得同时根据两条条例申请牌照。
项目/名称 | 档案下载/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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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2020年1月 (修订版) | PDF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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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舍药物管理指南 | PDF版(第一章至第三章) |
PDF版(第四章至第六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