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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

委員會由暴力傷亡賠償委員會及執法傷亡賠償委員組成。兩個委員會的主席和成員相同,全部均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非政府人員擔任,負責執行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 。
 

職權範圍

委員會由社署提供服務,並向行政長官負責,依據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發出,並由行政長官及/或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視乎何者適用而定)簽批的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行政文件所列載的原則及指引,執行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並負起下述特定責任:

 

  1. 行使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行政文件所訂明的委員會職能和權力;
  2. 審查為暴力罪行受害人提供賠償的安排和程序,以及就擴展或改進有關事項提出意見,該等事項可由行政長官轉交委員會處理或由委員會自行提出;
  3. 審批賠償申請和上訴,並在有需要時聆聽有關申請和上訴的陳情;
  4. 根據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的賠償基準,全權決定個別受害人應獲何種賠償,並決定賠償金額,例如賠償金額應否提高或削減等事項;以及
  5. 委員會主席須每年向行政長官呈交執行該計劃的詳細報告及會計帳目。

委員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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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秘書︰ 高級社會保障主任(社會保障)4
地址︰ 香港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7樓703室
社署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組
電話︰ 2892 5579
傳真︰ 2833 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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