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 符合下列居港規定:
-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7年;及
- 在緊接申請日前連續居港最少1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90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
註:- 非香港居民並不符合公共福利金的申請資格。這些人士包括非法在港居留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居留目的獲准合法在港逗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及訪客)。
-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如申請傷殘津貼可獲豁免上述(a)項居港7年及(b)項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 。
- 在核實公共福利金申請人是否符合在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時,如申請人在該段時間內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修讀全日制課程(只適用於傷殘津貼申請人)或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又如申請人因病需在香港以外地方就醫以致離港超過90天而又能提供足夠理由及文件證明其情況,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酌情考慮豁免計算超過90天的離港日數。
- 離港是指離開香港前往內地、澳門或海外國家/地區。
- 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廣東計劃/福建計劃申請人如在達到申領津貼的年齡前一個月內預先提出申請,申請人達到申領津貼的年齡當日會被視為申請日期,而非申請人預先提出申請津貼的日期。
- 以下類別的人士一律不具資格申請津貼:
- 正透過各項人才及投資者入境計劃獲准在港逗留的人士及其受養人,計劃包括但不限於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職專畢業生留港計劃、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技術專才類別)、科技人才入境計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及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及
- 正持學生簽證、受訓簽證在港逗留的人士及其受養人、正持工作假期計劃簽證在港逗留的人士及領事相關人員。
- 於領款期間,繼續在香港居留(不適用於廣東計劃/福建計劃)。
註:- 如受惠人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 如傷殘津貼受惠人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修讀全日制課程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 在本計劃下只可領取一種津貼及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 並非受合法羈留或在懲教院所服刑。
- 符合下列個別津貼的條件: